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齊豐建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利益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間請求確認
袋地通行
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7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86萬524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萬9269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