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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袋地通行權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齊豐建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利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 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7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86萬52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9269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