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97號
原 告 林志錦即異念科技企業社
被 告 楊武雄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 108年1月8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捌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在臉書上張貼或回覆貼文如附表編號1至3所
示,並於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他人貼文中遭他人標註而未
移除(即此貼文係他人所寫,然他人於其貼文中標示與被告
同在某地點,被告卻未於自己操作介面上拒絕),已侵害伊
之名譽權,造成伊精神上極大痛苦,並罹患憂鬱症而須至臺
北就診。
爰依
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 195條規
定,請求賠償新臺幣(下同)90萬元(含金門至臺北松德醫
院就診之來回機票、來回計程車、住宿費用及衛生福利部金
門醫院來回車費、營業損失60萬元、慰撫金30萬元)。
並聲
明:㈠被告應給付90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我跟李志榮、陳瑜晟三人合資90萬元向原告購買
遊艇「常聚號」,但卻無法買到完整、安全的船舶。身為
消
費者因資訊不對等,在與原告締約過程中吃虧而無能為力,
始在臉書上留言發洩。但原告不可能因我一位小市○○○路
貼文致生營業損失。原告賣我們船舶,卻沒有提供足夠的安
全設備如下水梯等,造成我們日常出海都有危險。後來我們
聯繫臺灣總代理(即優利萊船舶有限公司,下稱優利萊公司
)出面協助,也在金門縣政府消保官處調解數次,然原告均
不願協調,現狀下還是優利萊公司考量我們的出海安全,先
把這些欠缺的安全設備寄給我們使用等語,資為
抗辯。並聲
明:㈠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㈡如受不利判決,願
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法院之判斷:
㈠
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1.對原告所提FB貼文的
形式真正不爭執。
2.對被告所提答辯證一至答辯證六(本院卷第50至56頁)之形
式真正皆不爭執。
㈡原告主張被告在臉書上張貼或回覆貼文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
,並於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他人貼文中遭他人標註而未移
除,已侵害其名譽權,爰請求賠償
等情。
惟為被告所否認,
並以
前揭情詞置辯。是
本件爭點
厥為:被告於臉書貼文或留
言,或於遭他人標註後未拒絕,是否已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
名譽權?倘是,原告得請求賠償之金額?分述如下:
1.被告雖於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他人貼文中遭標註而未拒絕
,然其並無發表任何言論,自無侵害行為可言:
⑴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條
乃侵權行為成立之
核心條文,縱原告同時援引民法第18條及第 195條為請求,
但仍以符合民法第 184條所定要件為前提。是本件是否成立
侵權行為,應以被告有無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行為,因而侵
害原告權利並造成損害為要件。
⑵經核,臉書之運作係各使用者得於自己版面撰寫內容後發表
於網路,有權限觀覽之人得於該貼文下方留言回應;再發文
者得將他人標註於其所發表之文章中,遭標註者將於其臉書
介面上收受通知,進而知悉曾遭何人於何文中標註,並決定
是否拒絕而移除該標註。
是以,標註
與否乃發文者單方決定
,被標註之人雖得於收受通知後,仔細檢閱該文並決定是否
拒絕其標註。然單純遭標註本身,究與認同該文與否或散布
該文之情有別,客觀意涵上僅能解讀為「被標註者並未發表
任何言論」,而僅係遭人標註而已。換言之,發布言論之人
僅貼文者,其單方決定標註何人後,遭標註之人縱未拒絕,
亦不代表其認同該貼文或
散播之。準此,被告就此部分既僅
單純遭人標註而未發表任何言論,自無何侵害行為,
核與侵
權行為要件
即有未合。
2.被告確因資訊不對等,在與原告締約過程中吃虧,權衡公、
私益之維護,應認對原告名譽權之保障應予節制,被告所為
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貼文及回覆之違法性均經阻卻,不構成
侵權行為:
⑴按
言論自由足以促進多元社會之發展與進步,而為憲法所保
障。故對於在媒體上將事實陳述混
合意見表達之評論,縱用
語過於慫動或偏激,仍應儘量
予以包容,以實現民主社會之
價值。惟該評論者倘對於未能確定之事實使用偏激不
堪之言
詞為意見之表達,而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則已侵
害他人之名譽權,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而不再屬
於言論自由保障之範疇(最高法院97年度
台上字第1731號判
決
要旨參照)。
⑵查被告辯稱:伊與李志榮、陳瑜晟合資向原告購買「常聚號
」船舶,但因資訊不對等,在與原告締約過程中吃虧而無能
為力,始在臉書上留言發洩等語。經本院函詢總代理優利萊
公司,其回函檢附之書證內容略為「原告為其金門經銷商,
詎於銷售本公司船舶時未以原廠配備及標示賦予消費者,致
嚴重損害本公司商品形象及消費者應有權益,特函知終止授
權契約」、「原告未經本公司同意,私自竄改『常聚號』之
認證申請案,誆騙認證單位核發認證報告書,本公司嚴厲譴
責」、「原告為本公司金門經銷商,合作
期間未經原廠同意
,竟罔顧客戶安全,擅自更換原廠設備,致客戶一再投訴,
甚至還未經授權變更驗證圖紙,為顧及原廠聲譽及避免客戶
因『知識不對稱』買到遭變更設備之船舶,本公司已解除其
代理」、「Smartliner不管什麼尺寸的船,以下皆為所有該
屬原廠標準配備,70公升油箱、LOGO方向盤、下水梯及原廠
配駕駛椅、羊角、釣魚杆座、切魚板」(本院卷第75至85頁
)。另優利萊公司總經理李懿芳於另案證稱:向原告買船的
船主曾來投訴(有「常聚號」及「那條船」兩艘),都反應
他們買到的船跟我們網頁寫的原廠配件不同。他們有拍照給
我看,油箱、椅子、方向盤及逃生梯都被換掉了,這些配件
都是「安全認證的必需品」。但他們的船都沒附兩把船長椅
及逃生梯,原廠的75公升油箱也被換成中古的25公升油箱,
原裝進口的方向盤也被換成中古的。之所以這些配備都是安
全認證所必需,是因為若缺逃生梯,船舷較高,人若失足落
海將無法爬上船。又油箱要夠大,才能保證出海的船有足夠
的油返回岸上。再船長椅是全船最中心,椅子跟下面的支架
還有底盤是整組牢牢鎖在船上,才不致因風浪過大,椅子被
浪打斷後會飛出危險。這些進口的安全設備都經過歐洲認證
。此外,原告還曾把「巨寶號」上原裝進口的不銹鋼槳,換
成價格較低的鋁槳,因不銹鋼槳價格較高,鋼性較好,較不
易壞。原告更換配備是事實,至於原因我不清楚等語( 107
易28刑事卷第116至118頁)。
堪認原告確曾更換被告與他人
合資購買「常聚號」之油箱及方向盤,並移除逃生梯及船長
椅。
⑶原告固稱:這些都是我跟船舶買家間的契約,總代理憑什麼
干涉。契約上既已標明不含座椅且已約定清楚價金,就代表
消費者已接受,就不得事後指摘配備與原廠不符等語。並援
引被告所提出之船舶
買賣契約書及點交單為據(本院卷第50
至51、54頁)。惟細譯該契約書與點交單,其記載均相當簡
略,就各配備之型號、新舊、規格及廠牌多付之闕如。原告
所說雖
非無據,然從消費者立場言,對船舶應具何種配備方
具
適航性與安全性,其專業知識究不如經銷商與代理商。原
告採用此種簡略方式締約,從事後審閱角度言,恐未善盡其
締約前說明義務(即消費者恐不清楚原裝船舶價格及應有配
備為何,亦不清楚各出廠配備之功能及能否更換,更換會否
影響安全,
暨更換配備之價格影響等),並因該解讀模糊空
間而佔據締約優勢。換言之,原告縱將多數配備改用二手或
備品,甚至未附契約漏載之基本安全設備,消費者恐均因契
約未明文
列舉而生
求償困難。再對照證人李懿芳所述,被告
買得船舶實已欠缺安全認證所需之基本配備。綜核上情,
堪
信被告確因資訊不對等而處於締約劣勢,惟原告仍在資訊優
勢下更換被告船舶設備,進而影響船舶安全。
⑷併考被告於另案
結證稱:事後我們發現是以原價購買遊艇,
但這艘船該有的配備卻到現在還沒給我們等語(107 易28刑
事卷第120頁)。綜合以觀,被告雖於如附表編號1中張貼「
黑心商人…欺騙消費者在先,更無售後服務可言」,另於附
表編號2、3中分別留言「永遠有理由,他媽的爛公司」、「
不要臉的公司」、「不懂裝懂」等文字。惟此恰與原告利用
資訊優勢,以契約明文不含座椅,亦未詳載油箱、方向盤或
逃生梯之規格、有無與新舊,致被告陷於事後求償或索要困
難之無助情狀相符。
參諸首揭說明,被告於網路上之言論雖
混合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更夾雜部分偏激之情緒性發言,
然其中所指摘之事實確實存在,被告並因而陷於締約劣勢與
求償困難。從社會大眾與消費者立場觀之,倘立於同一無助
情境下,雖夾雜事實陳述與部分偏激言論,恐均仍基於同理
心而對此言論抱持包容之態度,難以率指為被告毫無所本。
經
衡酌兩造締約地位與資訊之不對等,及原告利用該優勢已
至影響「船舶安全」之程度,已非僅止於兩造間私益爭執,
而另涉潛在購買群眾之公共利益。故認本件對原告名譽權之
保障應予節制,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貼文及回覆之
違法性均經阻卻,不構成侵權行為。
3.
綜上所述,被告於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他人貼文中雖遭標
註,然其並未發表任何言論,自無侵害行為可言。另被告雖
曾為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貼文及回覆,然經審酌名譽權與言
論自由之衝突及公、私益之維護後,認此部分言論之違法性
業經阻卻,亦不成立侵權行為,自毋庸再予審究原告就交通
、住宿、營業損失及慰撫金等各項請求之准否。從而,原告
依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主張被告應給付90萬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自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本件為判決之基礎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出之
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論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
述,
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為
9800元(即
裁判費),爰命敗訴之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
對造人數附繕本),並依法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筱羚
附表:原告認已侵害其名譽權之貼文(本院卷第23至3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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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張貼者 │貼文時間 │貼文內容 │對照頁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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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 │105年7月20│此家公司位於慈X路,異X科技,負│本院卷第│
│ │ │日下午10時│責人您X錦與沉X玲,呼籲全金門鄉│27頁 │
│ │ │52分 │親不要再受黑心商人欺騙,在金門│ │
│ │ │ │耀武揚威,欺騙消費者在先,更無│ │
│ │ │ │售後服務可言,既然把金門人批評│ │
│ │ │ │的如此,那就請你們趕緊離開吧,│ │
│ │ │ │看到此文的金門人,讓我們一起把│ │
│ │ │ │他們趕出去,若有跟我們一樣被此│ │
│ │ │ │黑商欺騙的消費者歡迎留言更歡迎│ │
│ │ │ │分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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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陳瑜晟 │105年7月20│合約、點交、缺失,哪一件有如期│本院卷第│
│ │ │日 │完工?誆台灣船廠說金門尺寸有含│28頁 │
│ │ │ │跳水板?卻完全沒有告知消費者,│ │
│ │ │ │21呎變19呎加跳水板。 │ │
│ │ │ │船艙漏水、跳水板、航行燈、半年│ │
│ │ │ │過去了,改正了沒?安裝了沒?原│ │
│ │ │ │船有附一個70升的油桶,結果?拿│ │
│ │ │ │了一個二手的25升,欺騙人到這種│ │
│ │ │ │程度,消保官
申訴兩次,完全不理│ │
│ │ │ │會,完全沒有要解決事情的心,毀│ │
│ │ │ │信譽?問了一大堆人才知道,原來│ │
│ │ │ │這間一點信譽都沒有。 │ │
│ │ │ │算我雖,也算你雖,因為我不是會│ │
│ │ │ │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的人,怎麼對│ │
│ │ │ │我我加倍奉還,我要讓全業界知道│ │
│ │ │ │你們的惡行!!還牽拖金門的人文│ │
│ │ │ │素質!!看看自己吧!!! │ │
│ │ │ │無良廠商:異X科技企業社 │ │
│ │ │ │負責人:林X錦,陳X鈴 │ │
│ │ │ ├───────────────┤ │
│ │ │ │被告於此貼文下方留言: │ │
│ │ │ │永遠有理由,他媽的爛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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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陳瑜晟 │105年8月10│優質品牌不容這種商人踐踏。 │本院卷第│
│ │ │日下午7時 │能幫忙協調的您都盡力了,是對方│32至33頁│
│ │ │20分 │視而不見,十分感謝您。 │ │
│ │ │ │我們堅持的目的不是你死我活,只│ │
│ │ │ │是希望誠信交易、雙方皆得利,現│ │
│ │ │ │在只希望不會再有下一組人走我們│ │
│ │ │ │的後路,有需要服務的,優利萊及│ │
│ │ │ │阿詩瑪絕對是最佳的選擇!! │ │
│ │ │ │下方引用優利萊公司聲明
略以: │ │
│ │ │ │本公司授權異念科技企業社為金門│ │
│ │ │ │區經銷,該公司於經銷期間誆騙消│ │
│ │ │ │費者產生糾紛為本公司所不認同,│ │
│ │ │ │嚴厲譴責之並終止與其合作關係。│ │
│ │ │ ├───────────────┤ │
│ │ │ │被告於此貼文下方留言: │ │
│ │ │ │是啊,不要臉的公司,要告就盡快│ │
│ │ │ │,不要一直吠 │ │
│ │ │ ├───────────────┤ │
│ │ │ │楊恭騰再接續留言: │ │
│ │ │ │就不愛說你們公司,沒跟你買三百│ │
│ │ │ │引擎,遇到了就當我空氣,衛星也│ │
│ │ │ │是售後服務爛到爆,平平裝三百的│ │
│ │ │ │我的船三十三呎跑四十節,你賣楊│ │
│ │ │ │白癡的船小一號跑三十六節,問你│ │
│ │ │ │啥原因,你毛一堆,不懂就別裝懂│ │
│ │ │ │,好心介紹陳XX的引擎給你修理,│ │
│ │ │ │你老大整顆引擎亂拆,說修理要九│ │
│ │ │ │萬,生意是這樣做的嗎?當金門人│ │
│ │ │ │好騙嗎? │ │
│ │ │ ├───────────────┤ │
│ │ │ │被告再於楊恭騰留言下方回應: │ │
│ │ │ │這種人不懂裝懂,還好馬牌另有廠│ │
│ │ │ │商進駐金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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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李小志 │105年7月20│壓抑那麼久!為何一個金門金城北│本院卷第│
│ │ │日下午11時│門林姓望族子孫,如此做生意,當│25頁 │
│ │ │21分 │初買家該付的,也都付了,那答應│ │
│ │ │ │的東西呢???沒有,還敢這樣PO│ │
│ │ │ │文,來磨滅金門鄉親的善良。陳縣│ │
│ │ │ │長呀!求證一下,這樣的廠商,利│ │
│ │ │ │用您的福政來欺騙金門鄉親!(委│ │
│ │ │ │屈!我也很多獎狀呀)這樣您
背書│ │
│ │ │ │是否該好好看一下,那些繪畫及作│ │
│ │ │ │品,當是金門人文素養比不過的嗎│ │
│ │ │ │? │ │
│ │ │ │是我的錯,沒有多求證,才答應買│ │
│ │ │ │! │ │
│ │ │ │是我的錯,沒有發牢騷!我好兄弟│ │
│ │ │ │,走不知路,現在走我的路! │ │
│ │ │ ├───────────────┤ │
│ │ │ │被告係遭標註,惟未留言 │ │
├──┼────┼─────┼───────────────┼────┤
│5 │陳瑜晟 │105年7月29│有時候有些人,你根本猜不透,因│本院卷第│
│ │ │日 │為他十分奇葩,或許在他們心裡只│29頁 │
│ │ │ │有錢跟更多錢,他不在乎是否會有│ │
│ │ │ │下一位顧客,他只想在你身上挖更│ │
│ │ │ │多錢,但是沒有任何一點專業可言│ │
│ │ │ │,更對自己賣的產品一無所知,因│ │
│ │ │ │為他只想要錢,要錢要到無良心,│ │
│ │ │ │從他把你所有原裝配件 a起來再轉│ │
│ │ │ │賣這件事就看的出來,原廠也鄭重│ │
│ │ │ │告知要交還給顧客,他依然可以厚│ │
│ │ │ │臉皮的拒絕,奇葩永遠只會更奇葩│ │
│ │ │ │。 │ │
│ │ │ ├───────────────┤ │
│ │ │ │被告係遭標註,惟未留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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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所提出之其餘貼文,
經查均非被告所張貼,被告亦未留言,亦無遭標註,│
│自與有無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認定
無涉,不另贅述(即本院卷第30至31頁、第34│
│頁及第32頁之備證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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