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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9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97號 原   告 林志錦即異念科技企業社 被   告 楊武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 108年1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捌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在臉書上張貼或回覆貼文如附表編號1至3所 示,並於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他人貼文中遭他人標註而未 移除(即此貼文係他人所寫,然他人於其貼文中標示與被告 同在某地點,被告卻未於自己操作介面上拒絕),已侵害伊 之名譽權,造成伊精神上極大痛苦,並罹患憂鬱症而須至臺 北就診。爰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 195條規 定,請求賠償新臺幣(下同)90萬元(含金門至臺北松德醫 院就診之來回機票、來回計程車、住宿費用及衛生福利部金 門醫院來回車費、營業損失60萬元、慰撫金30萬元)。並聲 明:㈠被告應給付9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我跟李志榮、陳瑜晟三人合資90萬元向原告購買 遊艇「常聚號」,但卻無法買到完整、安全的船舶。身為消 費者因資訊不對等,在與原告締約過程中吃虧而無能為力, 始在臉書上留言發洩。但原告不可能因我一位小市○○○路 貼文致生營業損失。原告賣我們船舶,卻沒有提供足夠的安 全設備如下水梯等,造成我們日常出海都有危險。後來我們 聯繫臺灣總代理(即優利萊船舶有限公司,下稱優利萊公司 )出面協助,也在金門縣政府消保官處調解數次,然原告均 不願協調,現狀下還是優利萊公司考量我們的出海安全,先 把這些欠缺的安全設備寄給我們使用等語,資為抗辯。並聲 明:㈠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㈡如受不利判決,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法院之判斷: ㈠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1.對原告所提FB貼文的形式真正不爭執。 2.對被告所提答辯證一至答辯證六(本院卷第50至56頁)之形 式真正皆不爭執。 ㈡原告主張被告在臉書上張貼或回覆貼文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 ,並於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他人貼文中遭他人標註而未移 除,已侵害其名譽權,爰請求賠償等情。惟為被告所否認, 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爭點厥為:被告於臉書貼文或留 言,或於遭他人標註後未拒絕,是否已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 名譽權?倘是,原告得請求賠償之金額?分述如下: 1.被告雖於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他人貼文中遭標註而未拒絕 ,然其並無發表任何言論,自無侵害行為可言: ⑴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條乃侵權行為成立之 核心條文,縱原告同時援引民法第18條及第 195條為請求, 但仍以符合民法第 184條所定要件為前提。是本件是否成立 侵權行為,應以被告有無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行為,因而侵 害原告權利並造成損害為要件。 ⑵經核,臉書之運作係各使用者得於自己版面撰寫內容後發表 於網路,有權限觀覽之人得於該貼文下方留言回應;再發文 者得將他人標註於其所發表之文章中,遭標註者將於其臉書 介面上收受通知,進而知悉曾遭何人於何文中標註,並決定 是否拒絕而移除該標註。是以,標註與否乃發文者單方決定 ,被標註之人雖得於收受通知後,仔細檢閱該文並決定是否 拒絕其標註。然單純遭標註本身,究與認同該文與否或散布 該文之情有別,客觀意涵上僅能解讀為「被標註者並未發表 任何言論」,而僅係遭人標註而已。換言之,發布言論之人 僅貼文者,其單方決定標註何人後,遭標註之人縱未拒絕, 亦不代表其認同該貼文或散播之。準此,被告就此部分既僅 單純遭人標註而未發表任何言論,自無何侵害行為,核與侵 權行為要件即有未合。 2.被告確因資訊不對等,在與原告締約過程中吃虧,權衡公、 私益之維護,應認對原告名譽權之保障應予節制,被告所為 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貼文及回覆之違法性均經阻卻,不構成 侵權行為: ⑴按言論自由足以促進多元社會之發展與進步,而為憲法所保 障。故對於在媒體上將事實陳述混合意見表達之評論,縱用 語過於慫動或偏激,仍應儘量予以包容,以實現民主社會之 價值。惟該評論者倘對於未能確定之事實使用偏激不堪之言 詞為意見之表達,而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則已侵 害他人之名譽權,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而不再屬 於言論自由保障之範疇(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731號判 決要旨參照)。 ⑵查被告辯稱:伊與李志榮、陳瑜晟合資向原告購買「常聚號 」船舶,但因資訊不對等,在與原告締約過程中吃虧而無能 為力,始在臉書上留言發洩等語。經本院函詢總代理優利萊 公司,其回函檢附之書證內容略為「原告為其金門經銷商, 詎於銷售本公司船舶時未以原廠配備及標示賦予消費者,致 嚴重損害本公司商品形象及消費者應有權益,特函知終止授 權契約」、「原告未經本公司同意,私自竄改『常聚號』之 認證申請案,誆騙認證單位核發認證報告書,本公司嚴厲譴 責」、「原告為本公司金門經銷商,合作期間未經原廠同意 ,竟罔顧客戶安全,擅自更換原廠設備,致客戶一再投訴, 甚至還未經授權變更驗證圖紙,為顧及原廠聲譽及避免客戶 因『知識不對稱』買到遭變更設備之船舶,本公司已解除其 代理」、「Smartliner不管什麼尺寸的船,以下皆為所有該 屬原廠標準配備,70公升油箱、LOGO方向盤、下水梯及原廠 配駕駛椅、羊角、釣魚杆座、切魚板」(本院卷第75至85頁 )。另優利萊公司總經理李懿芳於另案證稱:向原告買船的 船主曾來投訴(有「常聚號」及「那條船」兩艘),都反應 他們買到的船跟我們網頁寫的原廠配件不同。他們有拍照給 我看,油箱、椅子、方向盤及逃生梯都被換掉了,這些配件 都是「安全認證的必需品」。但他們的船都沒附兩把船長椅 及逃生梯,原廠的75公升油箱也被換成中古的25公升油箱, 原裝進口的方向盤也被換成中古的。之所以這些配備都是安 全認證所必需,是因為若缺逃生梯,船舷較高,人若失足落 海將無法爬上船。又油箱要夠大,才能保證出海的船有足夠 的油返回岸上。再船長椅是全船最中心,椅子跟下面的支架 還有底盤是整組牢牢鎖在船上,才不致因風浪過大,椅子被 浪打斷後會飛出危險。這些進口的安全設備都經過歐洲認證 。此外,原告還曾把「巨寶號」上原裝進口的不銹鋼槳,換 成價格較低的鋁槳,因不銹鋼槳價格較高,鋼性較好,較不 易壞。原告更換配備是事實,至於原因我不清楚等語( 107 易28刑事卷第116至118頁)。堪認原告確曾更換被告與他人 合資購買「常聚號」之油箱及方向盤,並移除逃生梯及船長 椅。 ⑶原告固稱:這些都是我跟船舶買家間的契約,總代理憑什麼 干涉。契約上既已標明不含座椅且已約定清楚價金,就代表 消費者已接受,就不得事後指摘配備與原廠不符等語。並援 引被告所提出之船舶買賣契約書及點交單為據(本院卷第50 至51、54頁)。惟細譯該契約書與點交單,其記載均相當簡 略,就各配備之型號、新舊、規格及廠牌多付之闕如。原告 所說雖非無據,然從消費者立場言,對船舶應具何種配備方 具適航性與安全性,其專業知識究不如經銷商與代理商。原 告採用此種簡略方式締約,從事後審閱角度言,恐未善盡其 締約前說明義務(即消費者恐不清楚原裝船舶價格及應有配 備為何,亦不清楚各出廠配備之功能及能否更換,更換會否 影響安全,暨更換配備之價格影響等),並因該解讀模糊空 間而佔據締約優勢。換言之,原告縱將多數配備改用二手或 備品,甚至未附契約漏載之基本安全設備,消費者恐均因契 約未明文列舉而生求償困難。再對照證人李懿芳所述,被告 買得船舶實已欠缺安全認證所需之基本配備。綜核上情,堪 信被告確因資訊不對等而處於締約劣勢,惟原告仍在資訊優 勢下更換被告船舶設備,進而影響船舶安全。 ⑷併考被告於另案結證稱:事後我們發現是以原價購買遊艇, 但這艘船該有的配備卻到現在還沒給我們等語(107 易28刑 事卷第120頁)。綜合以觀,被告雖於如附表編號1中張貼「 黑心商人…欺騙消費者在先,更無售後服務可言」,另於附 表編號2、3中分別留言「永遠有理由,他媽的爛公司」、「 不要臉的公司」、「不懂裝懂」等文字。惟此恰與原告利用 資訊優勢,以契約明文不含座椅,亦未詳載油箱、方向盤或 逃生梯之規格、有無與新舊,致被告陷於事後求償或索要困 難之無助情狀相符。參諸首揭說明,被告於網路上之言論雖 混合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更夾雜部分偏激之情緒性發言, 然其中所指摘之事實確實存在,被告並因而陷於締約劣勢與 求償困難。從社會大眾與消費者立場觀之,倘立於同一無助 情境下,雖夾雜事實陳述與部分偏激言論,恐均仍基於同理 心而對此言論抱持包容之態度,難以率指為被告毫無所本。 經衡酌兩造締約地位與資訊之不對等,及原告利用該優勢已 至影響「船舶安全」之程度,已非僅止於兩造間私益爭執, 而另涉潛在購買群眾之公共利益。故認本件對原告名譽權之 保障應予節制,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貼文及回覆之 違法性均經阻卻,不構成侵權行為。 3.綜上所述,被告於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他人貼文中雖遭標 註,然其並未發表任何言論,自無侵害行為可言。另被告雖 曾為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貼文及回覆,然經審酌名譽權與言 論自由之衝突及公、私益之維護後,認此部分言論之違法性 業經阻卻,亦不成立侵權行為,自毋庸再予審究原告就交通 、住宿、營業損失及慰撫金等各項請求之准否。從而,原告 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主張被告應給付90萬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自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出之 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論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 述,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為 9800元(即裁判費),爰命敗訴之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對造人數附繕本),並依法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筱羚 附表:原告認已侵害其名譽權之貼文(本院卷第23至34頁) ┌──┬────┬─────┬───────────────┬────┐ │編號│張貼者 │貼文時間 │貼文內容 │對照頁碼│ ├──┼────┼─────┼───────────────┼────┤ │1 │被告 │105年7月20│此家公司位於慈X路,異X科技,負│本院卷第│ │ │ │日下午10時│責人您X錦與沉X玲,呼籲全金門鄉│27頁 │ │ │ │52分 │親不要再受黑心商人欺騙,在金門│ │ │ │ │ │耀武揚威,欺騙消費者在先,更無│ │ │ │ │ │售後服務可言,既然把金門人批評│ │ │ │ │ │的如此,那就請你們趕緊離開吧,│ │ │ │ │ │看到此文的金門人,讓我們一起把│ │ │ │ │ │他們趕出去,若有跟我們一樣被此│ │ │ │ │ │黑商欺騙的消費者歡迎留言更歡迎│ │ │ │ │ │分享 │ │ ├──┼────┼─────┼───────────────┼────┤ │2 │陳瑜晟 │105年7月20│合約、點交、缺失,哪一件有如期│本院卷第│ │ │ │日 │完工?誆台灣船廠說金門尺寸有含│28頁 │ │ │ │ │跳水板?卻完全沒有告知消費者,│ │ │ │ │ │21呎變19呎加跳水板。 │ │ │ │ │ │船艙漏水、跳水板、航行燈、半年│ │ │ │ │ │過去了,改正了沒?安裝了沒?原│ │ │ │ │ │船有附一個70升的油桶,結果?拿│ │ │ │ │ │了一個二手的25升,欺騙人到這種│ │ │ │ │ │程度,消保官申訴兩次,完全不理│ │ │ │ │ │會,完全沒有要解決事情的心,毀│ │ │ │ │ │信譽?問了一大堆人才知道,原來│ │ │ │ │ │這間一點信譽都沒有。 │ │ │ │ │ │算我雖,也算你雖,因為我不是會│ │ │ │ │ │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的人,怎麼對│ │ │ │ │ │我我加倍奉還,我要讓全業界知道│ │ │ │ │ │你們的惡行!!還牽拖金門的人文│ │ │ │ │ │素質!!看看自己吧!!! │ │ │ │ │ │無良廠商:異X科技企業社 │ │ │ │ │ │負責人:林X錦,陳X鈴 │ │ │ │ │ ├───────────────┤ │ │ │ │ │被告於此貼文下方留言: │ │ │ │ │ │永遠有理由,他媽的爛公司 │ │ ├──┼────┼─────┼───────────────┼────┤ │3 │陳瑜晟 │105年8月10│優質品牌不容這種商人踐踏。 │本院卷第│ │ │ │日下午7時 │能幫忙協調的您都盡力了,是對方│32至33頁│ │ │ │20分 │視而不見,十分感謝您。 │ │ │ │ │ │我們堅持的目的不是你死我活,只│ │ │ │ │ │是希望誠信交易、雙方皆得利,現│ │ │ │ │ │在只希望不會再有下一組人走我們│ │ │ │ │ │的後路,有需要服務的,優利萊及│ │ │ │ │ │阿詩瑪絕對是最佳的選擇!! │ │ │ │ │ │下方引用優利萊公司聲明略以: │ │ │ │ │ │本公司授權異念科技企業社為金門│ │ │ │ │ │區經銷,該公司於經銷期間誆騙消│ │ │ │ │ │費者產生糾紛為本公司所不認同,│ │ │ │ │ │嚴厲譴責之並終止與其合作關係。│ │ │ │ │ ├───────────────┤ │ │ │ │ │被告於此貼文下方留言: │ │ │ │ │ │是啊,不要臉的公司,要告就盡快│ │ │ │ │ │,不要一直吠 │ │ │ │ │ ├───────────────┤ │ │ │ │ │楊恭騰再接續留言: │ │ │ │ │ │就不愛說你們公司,沒跟你買三百│ │ │ │ │ │引擎,遇到了就當我空氣,衛星也│ │ │ │ │ │是售後服務爛到爆,平平裝三百的│ │ │ │ │ │我的船三十三呎跑四十節,你賣楊│ │ │ │ │ │白癡的船小一號跑三十六節,問你│ │ │ │ │ │啥原因,你毛一堆,不懂就別裝懂│ │ │ │ │ │,好心介紹陳XX的引擎給你修理,│ │ │ │ │ │你老大整顆引擎亂拆,說修理要九│ │ │ │ │ │萬,生意是這樣做的嗎?當金門人│ │ │ │ │ │好騙嗎? │ │ │ │ │ ├───────────────┤ │ │ │ │ │被告再於楊恭騰留言下方回應: │ │ │ │ │ │這種人不懂裝懂,還好馬牌另有廠│ │ │ │ │ │商進駐金門 │ │ ├──┼────┼─────┼───────────────┼────┤ │4 │李小志 │105年7月20│壓抑那麼久!為何一個金門金城北│本院卷第│ │ │ │日下午11時│門林姓望族子孫,如此做生意,當│25頁 │ │ │ │21分 │初買家該付的,也都付了,那答應│ │ │ │ │ │的東西呢???沒有,還敢這樣PO│ │ │ │ │ │文,來磨滅金門鄉親的善良。陳縣│ │ │ │ │ │長呀!求證一下,這樣的廠商,利│ │ │ │ │ │用您的福政來欺騙金門鄉親!(委│ │ │ │ │ │屈!我也很多獎狀呀)這樣您背書│ │ │ │ │ │是否該好好看一下,那些繪畫及作│ │ │ │ │ │品,當是金門人文素養比不過的嗎│ │ │ │ │ │? │ │ │ │ │ │是我的錯,沒有多求證,才答應買│ │ │ │ │ │! │ │ │ │ │ │是我的錯,沒有發牢騷!我好兄弟│ │ │ │ │ │,走不知路,現在走我的路! │ │ │ │ │ ├───────────────┤ │ │ │ │ │被告係遭標註,惟未留言 │ │ ├──┼────┼─────┼───────────────┼────┤ │5 │陳瑜晟 │105年7月29│有時候有些人,你根本猜不透,因│本院卷第│ │ │ │日 │為他十分奇葩,或許在他們心裡只│29頁 │ │ │ │ │有錢跟更多錢,他不在乎是否會有│ │ │ │ │ │下一位顧客,他只想在你身上挖更│ │ │ │ │ │多錢,但是沒有任何一點專業可言│ │ │ │ │ │,更對自己賣的產品一無所知,因│ │ │ │ │ │為他只想要錢,要錢要到無良心,│ │ │ │ │ │從他把你所有原裝配件 a起來再轉│ │ │ │ │ │賣這件事就看的出來,原廠也鄭重│ │ │ │ │ │告知要交還給顧客,他依然可以厚│ │ │ │ │ │臉皮的拒絕,奇葩永遠只會更奇葩│ │ │ │ │ │。 │ │ │ │ │ ├───────────────┤ │ │ │ │ │被告係遭標註,惟未留言 │ │ ├──┴────┴─────┴───────────────┴────┤ │原告所提出之其餘貼文,經查均非被告所張貼,被告亦未留言,亦無遭標註,│ │自與有無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認定無涉,不另贅述(即本院卷第30至31頁、第34│ │頁及第32頁之備證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