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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更一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隆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耀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沅創營造有限公司間就本院107年度訴更 一字第2號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8,455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玟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