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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0號 原   告 宜欣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千慧 訴訟代理人 莊志剛律師 被   告 蔡甲庚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 、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黃俊偉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瑞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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