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0號
原 告 宜欣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温千慧
訴訟代理人 莊志剛
律師
被 告 蔡甲庚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行
準備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
、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黃俊偉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瑞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