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6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殷維雄
訴訟
代理人 王玉楚
律師
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王國代
國代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彥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和解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
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
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0,000元,應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127,7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上
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