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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和解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6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殷維雄 訴訟代理人 王玉楚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王國代       國代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彥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和解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 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 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0,000元,應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127,7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上 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