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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履行租賃契約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熙鼎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祥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林景智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 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 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請求遷讓房屋事 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房屋之價額為準,其附帶請求給付相 當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計其價額。經查,上訴人請求被 上訴人遷讓返還門牌號碼金門縣○○鎮○○路○○○巷○弄○○號1至2 樓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 同)239萬9,800元,有卷附上訴人提出之系爭房屋稅籍證明書影 本1份,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39萬9,800元 ,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3萬7,140元。至於上訴人附帶請求被告給 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之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 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證明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蔡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