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8 年度事聲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事聲字第4號 異 議 人 蔡炎興 相 對 人 章平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 於民國108年5月28日所為108年度司促字笫675號支付命令聲明異 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該異議為有理 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至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異 議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8年5月28日所作 108年度司 促字第 675號支付命令,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聲明異議,司 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核與首揭規定相 符,應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於105年9月11日向伊借款新臺幣( 下同)50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2年,屆期後應返還 700萬 元,並交付兩紙發票人均為有景建設有限公司(下稱有景公 司)之支票,面額分別為100萬元及600萬元。因伊前於 108 年5月2日已聯繫相對人還款,惟相對人表示經聯繫友人籌錢 ,仍遲遲籌不到款項而致歉。伊嗣於同年月 6日執前揭支票 向銀行提示請求付款,然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因相對人係 代表有景公司與伊簽立投資合作協議書,而有景公司為法人 ,登記代表人為辜文玲,其乃相對人配偶,辜文玲從未與伊 接洽借款。伊係因相對人出面,並提供有景公司之支票,方 同意依相對人指示,匯款至有景公司帳戶。相對人自因而與 有景公司就上開 700萬元債務負不真正連帶清償責任。詎司 法事務官僅准許對有景公司核發支付命令,卻駁回對相對人 部分之支付命令聲請與不真正連帶債務之聲明,爰聲明異議 等語。 三、經查: ㈠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 至第 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 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 3 款前段、第 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 釋明,乃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 故當事人於釋明其事實上之主張時,應同時提出可供法院得 隨時進行調查之證據,如當事人未同時提出供釋明用之證據 ,法院自無裁定限期命其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 字第 453號裁定可資參照。是本件能否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 令,其關鍵即在異議人所提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經形式審 查後,是否大致可信相對人應與有景公司就該 700萬元債務 負不真正連帶清償之責?倘是,自應依異議人所請核發支付 命令。倘否,雖無法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然異議人與相 對人間是否有債務存在,仍屬不明。倘有爭執,仍應循民事 訴訟程序加以實體審認,要非支付命令此非訟程序所得審究 。 ㈡經檢視異議人所提支付命令聲請狀(本院卷第 9頁),異議 人雖主張相對人與有景公司間為不真正連帶債務,然其聲明 容與「不真正連帶債務」之聲明有違。蓋由其聲明第1、2項 分別對有景公司及相對人請求之利息觀之,第 1項請求之利 息為年利6%,明顯基於支票之法律關係為請求;另第 2項請 求之利息為週年利率5%,自屬異議人所主張之消費借貸法律 關係。在兩種不同法律關係及不同債務內容(即利息不同) 之情形下,能否存在不真正連帶債務,殊猶待疑。 ㈢再審視異議人所提投資合作協議書(本院卷第13頁),其上 記載締約當事人為異議人及有景公司,相對人則書寫其稱謂 為有景公司之「代表人」。對照有景公司之小章(即法定代 理人章)及異議人所提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單(本院卷第25 頁)所示,有景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乃辜文玲,並非相對人, 故上開「代表人」之意義毋寧較接近於「代理人」,亦即相 對人係代理有景公司簽訂該投資合作協議書。然則,代理人 並非保證人,亦非契約當事人,能否謂代理締約之相對人即 應與有景公司就該債務負不真正連帶清償責任,恐屬有疑。 在該投資合作協議書未載明、亦無法推認相對人應負不真正 連帶清償責任下,相對人復未於系爭支票(本院卷第23頁) 簽名或背書,自無從認定相對人應與有景公司對異議人所請 求之債務負不真正連帶清償之責。同理,就異議人所提通訊 軟體LINE對話紀錄及彭繼賢所寄簡訊內容(本院卷第21至22 、31頁)觀之,亦無法推認異議人所指不真正連帶債務之存 在。 ㈣綜上所述,異議人未能釋明相對人應負不真正連帶債務之請 求原因事實。從而,本院司法事務官僅准許對有景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並駁回對相對人部分之支付命令聲請及不真正連 帶債務之聲明,於法尚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 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 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筱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