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8 年度再易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易字第3號 再審 原告 光合草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秀珍 再審 被告 聖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緣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7第 1項定有明文。又提起再審之訴不合程式,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 文。 二、查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8年7月19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 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108年8月13日送達原告,有金城分局金寧分駐所 108 年寄存送達訴訟文書清冊附卷可稽再審原告逾期未補 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黃俊偉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筱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