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再易字第3號
再審 原告 光合草本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秀珍
再審
被告 聖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緣姿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
駁回。
再審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徵收
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7第 1項定有明文。又提起再審之訴不合程式,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
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05條
準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
文。
二、查再審原告提起
本件再審之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8年7月19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 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108年8月13日送達原告,有金城分局金寧分駐所 108
年寄存送達訴訟文書清冊附卷
可稽。
惟再審原告逾期
迄未補
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黃俊偉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筱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