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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2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蔡翰昇 債 務 人 金翔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翟星翰 債 務 人 林梅櫻 債 務 人 翟星翰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台幣(下同)176,287元,及自民國107年11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暨自107年12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