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蔡翰昇
債 務 人 金翔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翟星翰
債 務 人 林梅櫻
債 務 人 翟星翰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台幣(下同)176,287元,及自民國107年11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暨自107年12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
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
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
聲請
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