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14號
債 務 人 陳榮城
即
異議 人
上列債務人因
債權人金合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之
支付命
令事件,對於本院於108年10月16日所核發108年度司促字第1414
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
駁回。
理 由
一、查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規定,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
20日之
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6日就
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業
於108年10月24日送達予債務人,並於108年11月14日確定(
108年10月24日送達+20日異議期間+1日
在途期間,於108
年11月14日確定),但債務人卻遲至109年1月2日(本院收
狀日)始向本院提出異議,顯逾法定期間,
聲明異議自不合
法,
參酌前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