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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4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14號 債 務 人 陳榮城 即 異議 人 上列債務人因債權人金合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支付命 令事件,對於本院於108年10月16日所核發108年度司促字第1414 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查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規定,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 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6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業 於108年10月24日送達予債務人,並於108年11月14日確定( 108年10月24日送達+20日異議期間+1日在途期間,於108 年11月14日確定),但債務人卻遲至109年1月2日(本院收 狀日)始向本院提出異議,顯逾法定期間,聲明異議自不合 法,參酌前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