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43號
債 權 人 興和人造石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盧大立
債 務 人 陳瑋昌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下同)叁萬零肆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108年9月30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
聲請支付命令
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
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