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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44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43號 債 權 人 興和人造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大立 債 務 人 陳瑋昌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下同)叁萬零肆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108年9月30   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