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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13號 債 權 人 陳建來即聰泉建材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宜欣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超過退票日前之利息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 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 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 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兩紙支票,其提示日 (即退票日)均為民國107年12月17日,按前揭規定,債權 人就未屆退票日前之利息並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其餘聲請 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 │支票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213號│ ├─┬─────┬───────┬─────┬────────┬─────┬──────┤ │編│ 發 票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提示日 │ 票據號碼 │ 付 款 人 │ │號│ │ │(新台幣)│(即利息起算日)│ │ │ ├─┼─────┼───────┼─────┼────────┼─────┼──────┤ │1 │宜欣營造有│106年12月31日 │182,200元 │ 107年12月17日 │AF0000000 │臺灣中小企業│ ├─┤限公司 ├───────┼─────┼────────┼─────┤銀行金門分行│ │2 │ │107年1月31日 │133,993元 │ 107年12月17日 │AF0000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