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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51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17號 債 權 人 銘毅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獲 債 務 人 和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子強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零柒萬肆仟玖佰貳拾肆元,及如附   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如附表所示利率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   狀及民事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 │附表:                       │ ├─┬──────┬───────┬─────┬───┤ │編│  本 金  │ 利息起算日 │ 年利率 │備 註│ │號│ (新臺幣) │  (民國)  │     │   │ ├─┼──────┼───────┼─────┼───┤ │ 1│  45,000元 │107年6月25日 │  6%  │   │ ├─┼──────┼───────┼─────┼───┤ │ 2│1,500,000元 │107年8月28日 │  6%  │   │ ├─┼──────┼───────┼─────┼───┤ │ 3│1,000,000元 │107年9月14日 │  6%  │   │ ├─┼──────┼───────┼─────┼───┤ │ 4│1,000,000元 │107年9月14日 │  6%  │   │ ├─┼──────┼───────┼─────┼───┤ │ 5│1,500,000元 │107年9月14日 │  6%  │   │ ├─┼──────┼───────┼─────┼───┤ │ 6│7,161,660元 │本支付命令送達│  5%  │   │ ├─┼──────┤債務人之翌日 ├─────┼───┤ │ 7│1,868,264元 │       │  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