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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67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75號 債 權 人 蔡炎興 債 務 人 有景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文玲 一、債務人有景建設有限公司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6,000,000元,及自民國   108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至於債權人對「債務人章平安   」之請求,應予駁回,詳如第三項所示。)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按債權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   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分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   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有關債權人依據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法律關係,請求「章平   安」就本件有景建設有限公司之債務亦應負清償責任乙節,   所提出之釋明文件為聲證1之「投資合作協議書」影本,惟   本院形式審查該協議書全文,係甲方為蔡炎興、乙方為有景   建設有限公司,又協議書內容至皆為甲方與乙方之權利   義務,並無隻字片語提及「章平安」個人之義務為何,再者   ,「章平安」僅於協議書之右下角,即乙方有景建設有限公   司之大小章的右邊,以代表人之身分簽章,此代表人簽章在   法律解釋上,權利義務之主體仍應為乙方有景建設有限公司   ,並無法得出「章平安」個人亦須就乙方有景建設有限公司   因協議書所生債務負責之法律關係,另聲證2之匯款回條聯   ,上載匯款人為蔡炎興、收款人為有景建設有限公司,乃合   於投資合作協議書「甲、乙方雙方同意本案所需之資金在   相關時間內匯入乙方所指定之帳號。...」,聲證3之有景建   設有限公司簽發的支票影本,亦合於投資合作協議書「..   .乙方同時開立甲方所得利潤及本金之支票於甲方。」,該   等證物更均顯示協議書之權利義務主體為甲方蔡炎興、乙方   有景建設有限公司,並不含括章平安個人。據此,債權人依   據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法律關係,請求「章平安」就本件有景   建設有限公司之債務亦應負清償責任,難認有理由,應予駁   回。 四、債務人有景建設有限公司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有景建設有限公司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