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83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3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冠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煒 債 務 人 許志煒 一、債務人冠城營造有限公司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45,038元,及自民國   108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8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債權   人如對冠城營造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   務人許志煒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冠城營造有限公司於104年3月12日,邀同債務人許志   煒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74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04年   3月12日起至109年3月11日止。詎料債務人冠城營造有限公   司於108年3月1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   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   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   利益,應即全部清償。債權人如對債務人冠城營造有限公司   之財產執行無效果,由債務人許志煒給付之。釋明文件:貸   款契約書、放款明細。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