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53號
債 權 人 昇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文淵
債 務 人 李木泉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8,584,034元,及自民國107年1月2日起至清
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
500元。(至於債權人逾
上開部分之請求,應予
駁回,詳如
第三項。)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
聲請
狀)
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分不得發支付命令
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
,負遲延責任;
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有關債
權人請求債務人應給付自107年1月1日起算法定
遲延利息乙
節,依照上開民法規定及
兩造簽立之協議書約定內容,債務
人應係自107年1月1日期限屆滿之時起,即107年1月2日起,
始負遲延責任,故本院
爰准許
本件起息日如第一項所示,並
駁回逾此部分之請求。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
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