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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85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53號 債 權 人 昇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文淵 債 務 人 李木泉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8,584,034元,及自民國107年1月2日起至清   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500元。(至於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請求,應予駁回,詳如   第三項。)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分不得發支付命令   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   ,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有關債   權人請求債務人應給付自107年1月1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乙   節,依照上開民法規定及兩造簽立之協議書約定內容,債務   人應係自107年1月1日期限屆滿之時起,即107年1月2日起,   始負遲延責任,故本院准許本件起息日如第一項所示,並   駁回逾此部分之請求。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   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