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調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陳素珍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蔡其炘、金殿營造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對相對人蔡其炘所為調解之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
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惟本院依聲請人所陳報相對人蔡其炘
之
住所即金門縣金湖鎮瓊林2之1號,對相對人蔡其炘送達之
調解通知書,於民國108年11月25日寄存於金門縣警察局金
湖分局金湖派出所,且該寄存文件並無人前往領取。
嗣經本
院函請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派員查訪後稱,經派員按址(
金門縣金湖鎮瓊林2之1號)查訪蔡其炘未遇,蔡民目前通緝
中,因本件相對人蔡其炘遷移不明,致本院無從通知相對人
蔡其炘到院進行調解程序,足認本件不能調解,
揆諸前述規
定,
爰逕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