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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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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調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調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陳素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其炘、金殿營造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對相對人蔡其炘所為調解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惟本院依聲請人所陳報相對人蔡其炘 之住所即金門縣金湖鎮瓊林2之1號,對相對人蔡其炘送達之 調解通知書,於民國108年11月25日寄存於金門縣警察局金 湖分局金湖派出所,且該寄存文件並無人前往領取。嗣經本 院函請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派員查訪後稱,經派員按址( 金門縣金湖鎮瓊林2之1號)查訪蔡其炘未遇,蔡民目前通緝 中,因本件相對人蔡其炘遷移不明,致本院無從通知相對人 蔡其炘到院進行調解程序,足認本件不能調解,揆諸前述規 定,爰逕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