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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6號 原   告 簡戴貴美即青霖工程行 被   告 恒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幸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 、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