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宸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月娥
相 對 人 桐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良時
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相 對 人 泰國盤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
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建志
相 對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相 對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相 對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停止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
擔保新臺幣壹仟肆佰零五萬壹仟柒佰壹拾陸元後,本院
一百零六年度司執字第三六六二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
本院一百零八年補字第五十八號(
暨其後改分之案號)
第三人異
議之訴等事件終結確定前,應暫予停止執行。
理 由
一、
按「有
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
異議之訴,或對於和
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
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
抗告時,法院因必要
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
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依強制
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
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者,該項擔保係供
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
額應依
標的物停止執行後,
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
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
定之,
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86年
度台抗字第442號裁定意旨
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
略以:
債務人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向聲請人租
用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作為施作「金門大橋建設計
劃第CJ02-C標金門大橋接續工程」之用。
詎料,相對人等人
將如附表所示之動產誤認為債務人所有並聲請
查封拍賣,聲
請人業已依法提起
第三人異議之訴起訴在案(108年度補字
第58號),
本件執行事件查封標的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
原狀,為此聲請願供擔保,請准裁定
鈞院106年度司執字第
3662號強制執行事件,於鈞院108年度補字第58號事件判決
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三、
上開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聲請人向本院提起108年度補
字第58號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經本院裁定命補費
等情,
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上開執行事件卷宗核對
無訛,足
堪信實
,是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尚
非無據,
惟為確保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不當可
能遭受之損害得獲賠償,並兼顧
兩造之權益,本院
爰許聲請
人於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後,停止強制執行。再查,本件
相對人(含併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共為新臺幣
(下同)814,815,016元,高於
系爭動產拍賣之鑑定價格64,
904,000元,故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相對人無法
即時拍賣執行標的之損害額應以動產之價值為酌定標準,再
參諸民法第203條之規定,法定之利率以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並據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點第2款、第7款及
第8款規定,民事通常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
期間為1年4個月
,民事第二審審判案件期間為2年,民事第三審審判案件期
間為1年,而聲請人所提第三人異議之
訴訟標的價額係屬得
上訴第三審之案件,恐需費時判明,是系爭
確認之訴事件至
判決確定之期間約為4年4月之久。是相對人如因上開強制執
行程序暫予停止,可能遭受法定
遲延利息(即年息百分之5
)之損害,核計為14,051,716元(64,904,000元×5%×4.3
3=14,051,716元)。爰准聲請人為相對人提供14,051,716
元之擔保金後,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3662號強制執行程序
,於本院108年度補字第58號(含其後改分之案號)第三人
異議之訴等事件判決確定或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岳玲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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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動產名稱 │鑑定價格(新臺│
│ │ │幣/元) │
├──┼────────┼───────┤
│1. │44構台 │ 6,161,000元 │
├──┼────────┼───────┤
│2. │47構台 │ 9,028,000元 │
├──┼────────┼───────┤
│3. │48構台 │ 8,221,000元 │
├──┼────────┼───────┤
│4. │49構台 │ 7,791,000元 │
├──┼────────┼───────┤
│5. │P50至51棧橋 │ 23,100,000元 │
├──┼────────┼───────┤
│6. │P51至52棧橋 │ 10,603,000元 │
├──┴────────┴───────┤
│ 共計:64,904,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