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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1號 原   告 鼎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宜平 訴訟代理人 周志羽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金門縣港務處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