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1號
原 告 鼎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宜平
訴訟代理人 周志羽
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
被告金門縣港務處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