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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2號 再審 原告 光合草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秀珍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聖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 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7年度再易字第4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 之訴,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查再審原告主張廢棄上開確定判決 之再審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萬77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414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筱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