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2號
再審 原告 光合草本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秀珍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
被告聖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
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7年度再易字第4號民事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
之訴,未據繳納再審
裁判費。查再審原告主張廢棄
上開確定判決
之再審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萬77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414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筱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