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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保證金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巨鼎鍊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惠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景祥營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坊霞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尚磔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憲政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金門縣環境保護局間請求返還保 證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80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 5萬793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筱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