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2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金邑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勝榮
上列
反訴原告即被告與
反訴被告即原告楊耀祖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
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反訴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861,3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2,
0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玟儒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