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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2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金邑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勝榮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楊耀祖間請求給付違約金 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861,3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2, 0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玟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