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1號
原 告 金佑健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雅婷
被 告 許文博
上列
當事人間因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繳
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
二、
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790元
,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
送達於同年月30日生效,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
可參。原告逾
期
迄今仍未補正及未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及答詢表附卷
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玟儒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