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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1號 原   告 金佑健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婷 被   告 許文博 上列當事人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繳 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790元 ,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 送達於同年月30日生效,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參。原告逾 期今仍未補正及未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及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玟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