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56號
原 告 蔚藍國際智庫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朗蔚‧瑪拉斯拉散
訴訟代理人 王子文
律師
盧姵君律師
蔡宛青律師
被 告 金門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楊鎮浯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
複訴訟代理
人 林國明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 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陸萬參仟參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六十一,餘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貳萬壹仟壹佰參拾貳元
為被告供
擔保後,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拾陸萬參仟參
佰玖拾伍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
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略以:
(一)被告為辦理「2017金門戰地文化創意行銷委託案」採購案(
採購編號:0000000000)(下稱
系爭採購案),經評選後由
原告於民國106年7月5 日得標,雙方約定契約價金為新臺幣
(下同)498萬1,000元,履約期限為106 年12月15日,並於
106年7月5 日訂立勞務採購契約(下稱系爭
承攬契約)。依
據系爭
承攬契約、系爭採購案之工作需求書及經費表所示,
系爭採購案之目的在於行銷金門戰地文化,並以「大膽島」
、「戰鬥營」、「老兵」三項主題作為系爭採購案之主軸,
雙方約定之主要工作項目包括:辦理「主題活動之1 秘境大
膽」、「主題活動之2風雲際會」、「主題活動之3老鳥回巢
」等3 項主題活動企畫及執行、代言人邀約、微電影與廣告
拍攝、周邊活動、新媒體經營規劃、媒體發布會,名家設計
師邀約、主視覺與製作物、觀光資源合作方案計畫等項目。
原告另依系爭採購案之工作需求書要求,於契約價金範圍外
另提出「回饋方案」,以「大膽島」主題為主軸,提出大膽
島AR建置、30秒媒體採購、電視新聞報導置入及平面媒體報
導等4項創意加值方案。
(二)原告於履約
期間依序提供細部執行計畫,並完成工作交付,
於106 年12月15日提送成果報告書,然被告於履約階段除大
幅刪減原約定之工作項目,致原約定之行銷策略方向、執行
目的、預算成本及利潤結構發生重大變更,且被告審查作業
耗時冗長、未
適時回應原告就契約內容之疑義,更未盡協力
義務辦理驗收,尚不當減列、扣罰經費,就系爭採購案僅實
際撥付原告253萬4,546元。
(三)茲就
本件履約過程說明如下:
1.原告依約於106年8月2 日提送工作計畫書,然被告陸續要求
原告調整工作項目及預算,遲至106年9月11日始審查同意,
就工作計畫書之審查作業時間總共耗費38天。
2.被告因政策變更及自身履約需求,竟遲於106年9月15日履約
階段刪除「大膽島」主題之所有工作項目及預算,並刪除「
檔案局展覽」、「廈門場媒體發布會」等主要工作項目,已
改變原約定之行銷策略方向及主軸,實質影響原告之執行成
本結構及績效成果。
3.因被告大幅刪減原約定之主要工作項目及原告經費,原告於
106 年10月12日、同年11月13日多次以書面表達
異議,並要
求進行書面變更或
解除契約,然被告置之不理,要求原告依
其核定內容執行,無異將政策變更之風險及不利益全轉嫁給
原告。
4.此外,原告已依被告指示完成「大膽島AR建置」項目,
爰依
系爭承攬契約第3、5條及
民法第491條第1項、第227條之2第
1項規定擇一請求被告給付75萬元。
(四)被告不當扣款項目如下:
1.大膽島AR建置(被告以大膽島AR建置未經審核同意,依系爭
採購契約第4條第1項減價收受),爰依系爭承攬契約第3、5
條及民法第491條第1項、第179條規定擇一請求給付18萬7,5
00元:
⑴被告減價收受金額15萬元。
⑵被告扣罰減價金額之
違約金3萬元。
⑶稅後共計減少18萬7,500元【計算式:150,000*(1+5%)
+30,000=187,500】。
2.主視覺與製作物中「菊全開海報排版完稿印刷」,爰依系爭
承攬契約第3、5條及民法第491條第1項、第179 條規定擇一
請求5萬2,500元:
系爭採購契約原約定1,500張,被告於106年9月15日減作1,0
00張,減作金額共5萬元,稅後共計減少5萬2,500 元【計算
式:50,000*(1+5%)=52,500】。
3.新媒體經營規劃,爰依系爭承攬契約第3、5 條及民法第491
條第1項、第179條規定擇一請求給付14萬4,984元:
⑴主題活動圖文攻略文章撰稿:被告認定原告未製作20則網站
攻略文章,扣款2萬元。
⑵Facebook粉絲團維護營運:被告認定臉書粉絲專業點擊率12
,267次,不足12萬人次;臉書廣告投放PC曝光數200 萬次未
投放,分別扣款6,035元及11萬2,045元。
⑶稅後共計扣減14萬4,984元【計算式:(20,000+6,035+11
2,045)*(1+5%)=144,984】。
4.退役軍人1,000元旅費補助金,爰依系爭承攬契約第3、5條
及民法第491條第1項、第179條規定擇一請求給付6萬3,000
元:
被告以採購契約未訂之事由不當扣減60人之旅費補助金共計
6萬3,000元【計算式:60,000*(1+5%)=63,000】。
5.65檔30秒廣告採購,爰依系爭承攬契約第3、5條及民法第
491條第1項、第179條規定擇一請求給付68萬2,500元:
此項目為原告提出之回饋項目,不在被告預算範圍,然被告
因自身好惡,恣意拒絕受領,扣款金額稅後共計68萬2,500
元【計算式:650,000*(1+5%)=682,500】。
6.逾期違約金(被告認定逾期13日),爰依系爭承攬契約第3
、5條及民法第491條第1項、第179條規定擇一請求給付4萬
895元:
⑴大膽島AR建置違約金:9,750元。
⑵其他逾期違約金:3萬1,145元。
⑶共計扣罰4萬895元【計算式:9,750+31,145=40,895】。
7.來金境外遊客人數未達標之違約金,爰依系爭承攬契約第3
、5條及民法第491條第1項、第179條規定擇一請求給付50萬
7,000元:
被告認定金門境外遊客應達成2,000人,實達1,493人,不足
507人,扣罰金額50萬7,000元等語。
(五)
並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242萬8,379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如受有利之判決,願提供現金或等值之銀行無記名可轉讓之
定期存單為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則以:
(一)系爭採購案經第二次公告,於106年6月15日辦理開標,同年
月23日經評選結果,由原告取得優先議約權,於同年7月5日
議約後,並以498萬1,000元承攬系爭採購案。依原告簽立之
議約紀錄,除約定「廠商所提之服務建議書內容,高於招標
文件工作需求書內容,依服務建議書內容執行」外,原告就
系爭採購案增加加值回饋服務項目(1)30秒廣告託播71 檔
數、(2)全國性電視新聞報導增加6則(原規劃2則)、(3
)全國性平面媒體報導增加2則(原規劃1則)。
(二)系爭承攬契約書第2 條約定履約標的「(一)廠商應給付之
標的及工作事項:詳如工作需求說明書」,又依工作需求書
「肆、廠商應辦理事項」約定
聲請人應辦理之事項為「一、
研提工作計畫書」、「二、金門戰地文化創意行銷之策劃
與執行」、「三、廠商創意加值」。
(三)因大膽島開放期程延至107 年,致系爭採購案有關「主題活
動之1秘境大膽」相關活動規劃無法於履約期限106年12月15
日內執行,被告爰於106年9月15日發函原告,減作部分項目
及調整經費,分別如下:
1.減作下列項目:
⑴「主題活動之1 秘境大膽」工作項目主題活動行程串聯點規
劃、工作人員庶務雜支及達人帶路等三項,經費計22萬5,00
0元。
⑵「媒體發布會」工作項目配合「主題活動之1 秘境大膽」之
媒體踩線團1團一項,經費計11萬元。
⑶「主視覺與製作物」工作項目配合「主題活動之1 秘境大膽
」之摺頁排版印刷3,000張一項,經費計9萬元。
⑷綜上,減作項目經費計42萬5,000元。
⑸另查系爭採購案之工作計畫書原規劃應製作1,500 張(每一
主題各500張)海報,原告所報經費表誤植為500張,2萬5,0
00元整(依經費表所列報價,實計金額應為1,500張* 50元=
7萬5,000元)。今為考量整體行銷效果,
本案海報擬調整為
僅設計一款,共印製500張,即減作印製海報1,000張一項,
經費計5萬元整。
⑹合計本案減作項目經費共計47萬5,000 元,於驗收撥款時,
上開項目
予以減項扣除。
2.調整經費部分:
⑴關於「發布會」部分:原規劃「廈門發布會場次」經費計35
萬元,調整至「主題活動之3 老鳥回巢」之退役軍人旅費補
助金,原告應修訂補助辦法,將補助人數、補助金及組團之
加碼禮,納入調整俾利日後推廣。
⑵關於「周邊活動」部分:原規劃之檔案局展覽經費計40萬元
,因與原告另承攬金門縣文化園區管理所規劃展出內容重覆
,該項經費請變更為星光點點遊裝置藝術佈置(伯玉路),
並提出裝置藝術佈置圖及經費表等項。
(四)
兩造於106年9月19日召開工作會議,就活動執行、經費減項
、績效指標調整等事項共同決議。原告歷次所送,包含海報
設計、文案撰寫,皆經多次修正仍未能完整傳達活動辦理內
容及旨趣,以致諸項工作推動均有嚴重延遲履約之情節,經
被告於106年10月12日以府觀行字第1060081959 號函原告限
期完成尚未履約項目,包含海報、摺頁在內,計有9 項,並
於當日將該函上傳群組,因原告所提送工作計畫書及活動辦
法、海報、摺頁等,皆未
臻理想,而經由被告同仁全力投入
協助,方使活動能順利啟動。
(五)微電影部分,原告於106年12月5日完成製作,被告審核後於
同年月11日函文修正意見,原告雖隨同年月15日之結案報告
檢送微電影與30秒廣告,然於同年月28日驗收時,發現該微
電影僅有中文語版,未符合工作需求書「肆、廠商應辦理事
項」「二、金門戰地文化創意行銷之策劃與執行」「(一)
行銷策略應含」「(4)影片應包含中、英、日三種語版」之
約定,因而減價收受扣減1萬500元。
(六)系爭採購案於106 年12月28日辦理驗收,各執行項目是否符
合契約規範,亦皆經原告當場複驗,並簽認於驗收紀錄上。
至就各項不合格項目,已於驗收當場由主驗官將驗收時間延
長至當晚午夜,以利原告補正及改善,而被告亦依系爭承攬
契約第4 條契約價金之調整、第13條遲延履約中,減價收受
及其罰款、逾期違約金等規定核算扣罰款項等語,資為
抗辯
。
(七)並聲明:1.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2.如受不利之判
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協同兩造整理不爭執事項如下(見本院卷二第430-431
頁,為敘述方便,文句略作修正):
(一)系爭採購案於106年6月15日辦理開標,由原告得標並承攬施
作,兩造並於106年7月5日議約,約定契約價金為498萬1,00
0元,履約期限為106年12月15日。
(二)系爭承攬契約,雙方約定之主要工作項目包括:辦理「主題
活動之1秘境大膽」、「主題活動之2風雲際會」、「主題活
動之3 老鳥回巢」三項主題活動企畫及執行、代言人邀約、
微電影與廣告拍攝、周邊活動等項目。
(三)原告就系爭承攬契約增加加值回饋服務項目:30秒廣告託播
71檔數、全國性電視新聞報導增加6則(原規劃2則)、全國
性平面媒體報導增加2則(原規劃1則),以及「大膽島AR建
置」一式。
(四)被告於106年9月15日以府觀行字第1060074373號函告知原告
內容略以:因履約實需,請原告減作「主題活動之1 秘境大
膽」、「媒體發布會」、「主視覺與製作物」、海報等工作
項目,以上減作經費共47萬5,000 元,另外調整「發布會」
經費,原規劃「廈門發布會場次」經費計35萬元,調整至「
主題活動之3 老鳥回巢」之退役軍人旅費補助金,及調整「
週邊活動」經費,原規劃之檔案局展覽經費計40萬元,調整
至星光點點遊裝置藝術佈置(伯玉路)。
(五)被告就系爭採購案實際撥款予原告之金額為253萬4,546元(
含稅)【計算式:契約價金498萬1,000元-違約金57萬7,895
元-減作款項186萬8,559元=253萬4,546元】。
四、本件經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第3 項規定,
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如下(見本院卷二第431-432 頁,為說
明之便,順序及字句內容略有修正):
(一)原告依據系爭承攬契約第3條、第5條約定,民法第491條第1
項、第227條之2第1 項規定,請求擇一對其完成「大膽島AR
建置」之項目之給付
報酬75萬元(含被告有無就此部分約定
給付報酬之義務),有無理由?
(二)被告依系爭承攬契約第4條第1項約定,就「大膽島AR建置」
辦理減價及計罰違約金共18萬7,500元,有無理由?
(三)被告依系爭承攬契約第4條第1項約定,就「主視覺與製作物
」項目之製作海報辦理減價5萬2,500元,有無理由?
(四)被告就「新媒體經營規劃」工作項目,扣減14萬4,984 元,
有無理由?
(五)被告就「退役軍人1,000元旅費補助金」,扣減6萬3,000 元
,有無理由?
(六)被告拒絕受領「65檔30秒廣告採購」項目而扣減68萬2,500
元,有無理由?
(七)被告扣罰原告逾期違約金4萬895元及來金境外遊客人數未達
標之違約金50萬7,000元,有無理由?
五、本院之判斷:
(一)兩造間之重要締約、履約過程及結算之重要時序歷程,簡述
如下:
1.兩造於106年7月5日訂立系爭承攬契約書,約定契約價金為
498萬1,000元,履約期限為106年12月15日,並於同日下午3
時許在金門縣政府觀光處4 樓會議室進行議約後,做成金門
縣政府議約紀錄(下稱系爭議約紀錄),內容略以:「標的
名稱及數量摘要:「2017金門戰地文化創意行銷委託案」。
招標方式:限制性招標。議約過程:(一)廠商所提服務建
議書內容,高於招標文件工作需求書內容,依服務建議書內
容執行。(二)廠商於評選會議中,就委員提問及建議廠商承
諾事項如下:1. 3場次記者會場地調整為臺北、金門、廈門
各一場。2.週邊系列活動調整為「關鍵56小時—古寧頭戰役
檔案新媒體展」移展金門。(三)廠商同意議約內容如下:
1.30秒廣告託播71檔數。2.全國性電視新聞報導增加6 則(
原規劃2則)。3.全國性平面媒體報導增加2則(原規劃1 則
)。(四)廠商同意全案依專案經費明細項目執行(如附件
)。」,原告並檢附經費表(下稱系爭原始經費表)及金門
縣政府觀光處2017戰地文化創意行銷委託案服務建議書(下
稱系爭服務建議書)各1份(見本院外放卷一第243-271頁、
第21-24頁、第315-388頁)。
2.原告以106 年8月2日0000000000號函覆被告,並檢附「2017
戰地文化創意行銷委託案」工作計劃書乙份(見本院卷一第
119頁)。
3.原告以106年8月11日00000000000號函覆被告,並檢附「201
7 戰地文化創意行銷委託案」工作計劃書第一次修正版乙份
予被告審查(見本院卷一第123頁)。
4.被告以106年8月29日府觀行字第1060068907號函覆原告,並
檢送被告於106年8月23日召開「2017戰地文化創意行銷委託
案」工作計劃書第二次審查會議會議紀錄乙份,請原告依決
議事項辦理 (見本院卷一第125-131頁)。
5.原告以106年8月30日00000000000號函覆被告,並檢附「201
7 戰地文化創意行銷委託案」工作計劃書第二次修正版(下
稱系爭修正工作計劃書)乙份予被告審查(見本院卷一第
133頁、外放卷一第25-98頁)。
6.被告以106年9月11日府觀行字第1060073085號函覆原告,有
關原告檢送「2017戰地文化創意行銷委託案」工作計劃書第
二次修正版,被告原則同意,
惟後續仍請依106年8月29日府
觀行字第1060068907號所送第二次工作計劃書審查會會議紀
錄決議辦理(見本院卷一第135頁)。
7.被告以106年9月15日府觀行字第1060074373號函覆原告,為
應被告履約實需,請原告減作「主題活動之1 秘境大膽」工
作項目、調整「發布會」經費及變更「週邊活動」等,內容
略以:「(一)減作部分如下:1、本案「主題活動之1秘境
大膽」囿於大膽島開放期程延至107 年,相關活動規劃無法
於履約期(106 年12月15日)內執行,減作下列項目:⑴「
主題活動之1 秘境大膽」工作項目:包含主題活動行程串聯
點規劃、工作人員庶務雜支及達人帶路等三項,經費計22萬
5,000 元。⑵「媒體發布會」工作項目:配合「主題活動之
1秘境大膽」之媒體踩線團1團一項,經費計11萬元。⑶「主
視覺與製作物」工作項目:配合「主題活動之1 秘境大膽」
之摺頁排版印刷3,000張一項,經費計9萬元。⑷綜上,減作
項目經費計42萬5,000元。2、另查本案工作計劃書原規劃應
製作1,500張(每一主題各500張)海報,貴公司所報經費表
誤植為500張,2萬5,000 元(依經費表所列報價,實計金額
應為1,500張x50元=7萬5,000元)。今考量整體行銷效果,
本案海報擬調整為僅設計一款,共印製500 張,即減作印製
海報1,000張一項,經費計5 萬元。3、基上,故本案減作項
目經費共計47萬5,000 元,於驗收撥款時,上開項目予以減
項扣除。」(見本院卷一第139-141頁)。
8.被告以106年10月2日府觀行字第1060076355號函覆原告,並
檢送「2017戰地文化創意行銷委託案」106年9月19日工作會
議紀錄,請原告於106年10月2日(一)下班前,依本次會議
決議及府觀行字第1060074373號函(諒達)說明事項,再提
送細部計畫及調整後經費等到府審查,106年9月19日工作會
議(下稱系爭工作會議)內容略以:「七、決議事項:(一
)因本案「主題活動之1 秘境大膽」囿於大膽島開放期程延
至107年,相關活動規劃無法於履約期(106年12月15日)內
執行,請承商依106年9月15日府觀行字第1060074373號函說
明,予以減作,並作為後續驗收撥款之依據。(二)配合前
項「主題活動之1 秘境大膽」減作乙節涉及活動執行、經費
與績效指標調整等項,有關減項經費(475,000)部分於109
年9月15日府觀行字第1060074373 號函知承商在案;另涉及
執行與績效指標部分,依合約精神擬處如下,由縣府承辦單
位簽奉核定後,再據以執行:1.廠商於服務建議書列有回饋
大膽島AR建置乙式,經費編列75萬元乙節,屬行銷工作,與
遊程執行無關,承商仍應依約辦理。2.績效指標部分:標規
原定3項遊程之境外旅客人數共3,000人,依比例扣減主題活
動之1秘境大膽遊程1項1,000人。3.「主題活動之2風雲際會
」、「主題活動之3老鳥回巢」2項遊程之境外旅客蒞金績效
指標為2,000人,未達成時每不足1人扣罰違約金1,000 元。
...(四)「主題活動之老鳥回巢」部分執行原則如下:
1.依106年9月15日府觀行字第1060074373號函,將調整後之
經費挹注入本項獎助老兵來金旅遊後,本項經費共計70萬元
整。2.老兵蒞金人數,以700人為最少目標值。3. 前項老兵
蒞金人數,每位老兵應皆可獲得實質之1,000 元獎助金;並
依實核銷,未達時該筆獎助金即減列。...(略)」(見
本院卷一第145-149頁)。
9.原告以106年9月25日00000000000 號函覆被告,內容略以:
「2.依府觀行字第1060074373號函,請本公司減作「主題活
動之一秘境大膽」工作項目、調整「發布會」經費及變更「
周邊活動」等減作項目,經106年9月19日召開工作會議主管
裁示修改經費表如附件,敬請核備。...(略)」,並檢
附修正後之經費表(下稱系爭修正經費表)1份(見本院外
放卷一第105、144頁)。
10.兩造於106 年12月28日進行驗收,驗收紀錄(下稱系爭驗收
紀錄)之內容略以:「三、驗收結果:■與契約規定相符,
同意驗收。(一)中文微電影及30秒廣告、主題行銷活動、
媒體發佈會、新媒體經營、文創商品、8 則全國性電視報導
、3 則全國性平面媒體報導等項,除與契約規格不符項目外
,與契約規範尚符。(二)境外旅客應達成2,000 人:實達
1,493 人。■與契約規格不符及其情形如下,依契約書規範
,另案簽核:(一)未製作英、日語版微電影及英、日語版
30秒廣告影片。(二)未製作2 主題共20則專屬網站攻略貼
文。(三)未託播65檔30秒廣告。(四)大膽島AR建置未經
審核同意。(五)臉書粉絲專頁點擊率12,267次,不足12萬
人次。(六)臉書廣告投放預估電腦PC曝光數未達200 萬次
。(七)金門境外遊客不足507人。(八)老兵獎助金人700
人不足,實際344 人。■餘與契約規範尚符,同意驗收。」
(見本院卷一第260頁、外放卷二第225頁)。
11.被告以107年1月8日府觀行字第1060106191 號函覆原告,就
系爭採購案實際撥款予原告之金額為253萬4,546 元(含稅)
,計算式:契約價金498萬1,000元-違約金57萬7,895 元-減
作款項186萬8,559元=253萬4,546元,有該函文及2017 金門
戰地文化創意行銷委託案結算表1 份存卷
可參(見本院外放
卷一第238-240頁、外放卷二第219-221頁)。
(二)原告依據系爭承攬契約第3條、第5條約定,民法第491條第1
項、第227條之2第1項規定,請求擇一對其完成「大膽島AR
建置」之項目之給付報酬75萬元,為無理由:
1.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
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
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工作係分部交
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
部分之報酬,民法第490條第1 項及第505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承攬係以「工作」之「完成」為目的之契約,於未依當事
人之「約定」,發生預期之「結果」(
非祗「效果」)前,
自
難謂承攬之工作業已「完成」(最高法院84年
台上字第22
49號判決意旨
參照)。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
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亦有明文
。又請求履行債務之訴,除被告
自認原告所主張
債權發生原
因之事實外,應先由原告就其主張此項事實,負舉證之責任
,必須證明其為真實後,被告於其抗辯事實,始應負證明之
責任,此為
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37
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106 年9月15日府
觀行字第1060074373號函片面刪除系爭承攬契約約定「大膽
島」主題之所有工作項目及全部經費,未辦理變更書面程序
,執意要求原告辦理「大膽島AR建置」加值項目,未支付承
攬報酬75萬元乙節,惟為被告所否認,則依上說明,原告自
應就此有利於己事實盡舉證之責。
2.次按「機關辦理驗收時應製作紀錄,由
參加人員會同簽認。
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
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其驗收結果不符部分非屬
重要,而其他部分能先行使用,並經機關檢討認為確有先行
使用之必要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就其他部
分辦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
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
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
。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未達
查核金額之採購,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驗收人
對工程、財物隱蔽部分,於必要時拆驗或化驗。」為
政府採
購法第72條所明定。足認機關驗收結果為廠商所承作之工作
無待解決或改善之事項,而認驗收合格後,依法即應結案付
款;依工程實務運作方式,若廠商施作之工作有瑕疵存在,
應製作紀錄加以記載。
3.查系爭承攬契約第1條第1項約定:「契約包括下列文件:1.
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2.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3.
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4.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
充。5.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第3條約定:「
總包價法,契約價金4,981,000元整。」(見本院卷一第51
頁),又依系爭議約紀錄,內容略以:「議約過程(一)廠
商所提服務建議書內容,高於招標文件工作需求書內容,依
服務建議書內容執行。」(見本院外放卷一第23頁),是原
告所應提供之勞務給付,及被告因原告完成工作後而應付給
付報酬之義務,應包含招標、投標、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
充、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含工作計劃書、會議
資料、服務建議書)
而定,先
堪認定。次查,依系爭議約
記
錄,內容略以:「議約過程:...(三)廠商同意議約內
容如下:1.30秒廣告託播71檔數。2.全國性電視新聞報導增
加6則(原規劃2則)。3.全國性平面媒體報導增加2 則(原
規劃1 則)。(四)廠商同意全案依專案經費明細項目執行
(如附件)。」,得標廠商(代表)簽名或蓋章欄位上有原
告之法定代理人「朗蔚‧瑪拉斯拉散」之簽名及原告公司及
其法定代理人之印文(見本院外放卷一第21頁),而原告亦
不爭執其
形式真正(見本院卷一第228 頁)、系爭原始經費
表內容略以:「代言人邀約($100,000 )...人事行政
及企劃服務費($249,065)、服務建議書金額$4,981,000
;大膽島AR建置(1式$750,000)、30秒媒體採購(71檔$
710,000)、電視新聞報導置入(含服務計畫書提案2 則,8
則$800,000)、平面媒體報導(含服務計畫書1則,3 則$
30,000)、$2,290,000;總價值$7,271,000;本公司願以
$4,981,000 承接此計劃」(見本院外放卷一第22頁);系
爭修正經費表內容略以:「代言人邀約($100,000 )..
.人事行政及企劃服務費($249,065 )、服務建議書金額
$4,556,000;大膽島AR建置(1 式$750,000)、30秒媒體
採購(71檔$710,000)、電視新聞報導置入(含服務計畫書
提案2則,8 則$800,000)、平面媒體報導(含服務計畫書1
則,3 則$30,000)、$2,290,000;總價值$6,846,000;
本公司願以$4,556,000承接此計畫」(見本院外放卷一第1
44頁),是認原告於議約時已將大膽島AR建置(1式$750,0
00)排除於服務建議書金額498萬1,000元,亦即系爭承攬契
約總價4,981,000元 之外,另參以原告所提出之系爭工作計
劃書(提案單位:蔚藍國際智庫有限公司),內容略以:「
伍、創意加值回饋:回饋總額達新臺幣75萬元整!大膽島AR
建置系統價值75萬...」(見本院外放卷一第94頁),及
就系爭承攬契約增加加值回饋服務項目:「大膽島AR建置」
一式,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三、不爭執事項(三))。
堪認
「大膽島AR建置」之項目
核屬原告於系爭承攬契約所承攬之
勞務之外,另外提供並贈送與被告之回饋,
而非系爭承攬契
約被告所應負之承攬報酬義務,至為明確。
4.另按代理人於
代理權限範圍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
,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代理權係以
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授
與應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對之為代理之
第三人,以意思表示
為之,民法第103條第1項及第167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查,
證人即原告委任擔任系爭採購案之專業經理周羿辰於109年4
月10日
結證稱:「(你在原告公司職務內容為何?)我原本
是擔任專案經理。(你是否了解原告公司在106 年間辦理金
門縣政府2017金門戰地文化創意行銷委託案的投標、履約等
過程?)投標的時候我還沒到職,履約的過程我有參與。(
大約何時到職?)大約106年的8月份到職。(【提示
鈞院卷
一第117頁原證3】此經費表所列的工作項目、內容及數量,
是否均經過兩造確認無誤?)是,我們有跟觀光處的承辦人
員確認過,並且經由被告同意才放到我們的工作計畫中。(
【提示鈞院卷一第143頁原證12】依106 年9月19日會議簽到
表,你有出席該日會議,被告有無在會議中說明取消大膽島
工作項目及調整經費的原因?)有,被告沒有跟我們說為何
大膽島工作項目要取消,但是被告直接說大膽島工作項目要
取消,所以經費要做調整。(【提示鈞院卷一第173 頁原證
17】系爭採購案是否於106 年12月28日驗收?你無有參與?
)有,全程參與。(原告是否全權授權你參與此次驗收?)
是。(是委託你在驗收紀錄上簽名?)是,當初還有一份授
權書。」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89-202 頁),而證人周羿辰
縱為原告之
受僱人,然就前開原告授權證人周羿辰參與系爭
工作會議及106年12月28日參與驗收乙節,應為可採,另細
繹系爭工作會議之會議記錄(下稱系爭會議記錄)內容略以
:「七、決議事項:(一)因本案「主題活動之1秘境大膽
」囿於大膽島開放期程延至107年,相關活動規劃無法於履
約期(106年12月15日)內執行,請承商依106年9月15日府
觀行字第1060074373號函說明,予以減作,並作為後續驗收
撥款之依據。(二)配合前項「主題活動之1秘境大膽」減
作乙節涉及活動執行、經費與績效指標調整等項,有關減項
經費(475,000)部分於106年9月15日府觀行字第106007437
3號函知承商在案;至涉及執行與績效指標部分,依合約精
神擬處如下,由縣府承辦單位簽奉核定後,再據以執行:1.
廠商於服務建議書列有回饋大膽島AR建置乙式,經費編列
75萬元乙節,屬行銷工作,與遊程執行無關,承商仍應依約
辦理。...(略)」(見本院卷一第145-148 頁)。查簽
到表上有蔚藍國際智庫有限公司「朗蔚、周羿辰」之簽名(
見本院卷一第149 頁);及系爭驗收紀錄內容略以:「三、
驗收結果:■與契約規定相符,同意驗收。(一)中文微電
影及30秒廣告、主題行銷活動、媒體發佈會、新媒體經營、
文創商品、8則全國性電視報導、3則全國性平面媒體報導等
項,除與契約規格不符項目外,與契約規範尚符。(二)境
外旅客應達成2,000人:實達1,493人。■與契約規格不符及
其情形如下,依契約書規範,另案簽核:(一)未製作英、
日語版微電影及英、日語版30秒廣告影片。(二)未製作2
主題共20則專屬網站攻略貼文。(三)未託播65檔30秒廣告
。(四)大膽島AR建置未經審核同意。(五)臉書粉絲專頁
點擊率12,267次,不足12萬人次。(六)臉書廣告投放預估
電腦PC曝光數未達200萬次。(七)金門境外遊客不足507人
。(八)老兵獎助金人700人不足,實際344人。■餘與契約
規範尚符,同意驗收。」(見本院卷一第260 頁),亦未見
原告就「大膽島AR建置」項目予以加註「保留意見或異議」
,
矧廠商代表欄位上亦有「周羿辰12/28 」之簽名及日期,
且原告亦不爭執該簽名及系爭驗收紀錄之形式真正(見本院
卷一第270-271頁),堪認原告將有關驗收過程之所有事宜
均全權授權由證人周羿辰代理,依
前揭規定意旨,原告之代
理權之授與亦有證人周羿辰前開所指之授權書,是代理人「
周羿辰」於相關驗收紀錄上簽名,其對驗收內容及結果之效
力自然對本人即原告發生效力,是依系爭會議紀錄及系爭驗
收紀錄,亦堪認「大膽島AR建置」之項目屬於原告之創意加
值回饋,而屬原告於系爭承攬契約所承攬之勞務之外,另行
提供並贈送與被告之回饋,被告自無就此部分負有給付報酬
之義務,
灼然甚明。另原告於
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提出就「
大膽島AR建置」之勞務給付屬於系爭承攬契約之給付義務之
證據
以實其說,故原告依據系爭承攬契約第3條、第5條約定
,民法第491條第1項、第227條之2第1項規定,請求擇一對
其完成「大膽島AR建置」之工程項目之報酬75萬元,為無理
由,殊無足取。又「大膽島AR建置」之項目核屬原告於系爭
承攬契約所承攬之勞務之外,另行提供並贈送與被告之回饋
,業如前述,核屬民法上
贈與之性質,被告受領該「大膽島
AR建置」之勞務給付,自有法律上之原因,亦不構成民法上
之
不當得利,併此敘明。
(三)被告依系爭承攬契約第4條第1項約定,就「大膽島AR建置」
辦理減價收受及計罰違約金共18萬7,500元,為無理由:
1.按系爭承攬契約第4條第1項約定:「採減價收受者,按不符
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20%減價,並處以減價金額20%之違約
金。」(見本院卷一第55頁)
2.
觀諸系爭驗收紀錄,第(四)點大膽島AR建置固未經審核同
意,然「大膽島AR建置」之項目屬於原告之創意加值回饋,
而屬原告於系爭承攬契約所承攬之勞務之外,另行提供並贈
送與被告之回饋,自非系爭採購案之項目標的,業如前述,
故被告依系爭承攬契約第4條第1項約定予以辦理減價金額15
萬元收受,並依減價金額計罰違約金3萬元,而稅後共計 18
萬7,500元【計算式:150,000*(1+5%)+30,000=187,5
00】,
難認有據,故原告依系爭承攬契約第3、5條及民法第
491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8萬7,500元,應予准許。
(四)被告依系爭承攬契約第4條第1項約定,就「主視覺與製作物
」項目之製作海報辦理減價5萬2,500元,為無理由:
1.被告抗辯原告所報經費表誤植為500 張,2萬5,000元(依經
費表所列報價,實計金額應為1500張*50元=7萬5,000元),
今考量整體行銷效果,本案海報擬調整為僅設計一款,共印
製500張,即減作印製海報1,000張一項,並以前開106年9月
15日府觀行字第1060074373號函為據,然為原告所否認,並
為前開主張。
2.
經查,依系爭工作計劃書第四點辦理事項,第五點主視覺設
計與相關製作物:「本案設計一主視覺,每一主題行銷活動
應各有slogan、摺頁、海報等設計及製作。每一主題摺頁印
製3,000份、海報印製500張」(見本院外放卷一第90頁),
又系爭採購案含有「主題活動之1 秘境大膽」、「主題活動
之2風雲際會」、「主題活動之3老鳥回巢」共3 項主題,原
告依系爭工作計劃書固有提供3項主題活動印製海報1,500張
之勞務給付義務,應無疑義;惟觀諸系爭原始經費表及系爭
修正經費表,有關「項目:主視覺與製作物」、「內容:菊
全開海報排版完稿印刷」乙項,修正前、後均為「500 張、
單價$50、複價25,000」(見外放卷一第22、144 頁),
顯
有誤載之情事,惟系爭承攬契約第3 條約定:「總包價法,
契約價金4,981,000 元整。」(見本院卷一第51頁),系爭
原始經費表有關海報排版完稿印刷乙項,為「500 張、單價
$50、複價25,000」,服務建議書金額亦為契約價金4981,0
00元,
嗣原告應被告之前開會議要求而做成系爭修正經費表
就海報排版完稿印刷乙項亦以「500張、單價$50、複價25,
000 」計算如前述,堪認就「主視覺與製作物」項目之製作
海報乙項,原告自始自終均以2萬5,000元計算,是被告認製
作海報乙項實計金額應為7萬5,000元,並予以減作印製海報
1,000張乙項,並辦理減價5萬2,500 元,容有誤會,故原告
請求依系爭承攬契約第4條第1項約定,就「主視覺與製作物
」項目之製作海報辦理減價5萬2,500元,為有理由。被告僅
憑前開106年9月15日府觀行字第1060074373號函為據,就製
作海報辦理減價5萬2,500元,難認有據。
(五)被告就「新媒體經營規劃」工作項目,扣減14萬4,984 元,
為有理由:
1.原告主張「新媒體經營規劃」工作項目未見「臉書粉絲專頁
點擊率」、「臉書廣告投放PC曝光數」等工作項目,亦未見
單價、總價之約定,且圖文攻略貼文僅約定10則,而非被告
驗收時之20則,故被告以107年1月8日府觀行字第106010619
1號函文(見本院外放卷一第238-240頁)扣減14萬4,984 元
(含稅)為無理由
云云。
2.經查,依系爭承攬契約第1條第1項及系爭議約紀錄,兩造間
互負給付義務之內容,包含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含工作計劃書、會議資料、服務建議書)而定,業如前述
。故依系爭服務建議書及系爭修正工作計劃書,有關「新媒
體經營規劃」項目,內容均略以:「(三)、Facebook粉絲
團維護營運:...小編團隊以維運粉絲團為主要任務,並
規劃兩檔行銷活動,此外並安排各式貼文如活動資訊圖文攻
略、日常關心、天候地震等將超出20則、預計總reach人數
至少為50,000人次。【粉絲專頁設置規劃】...總點擊次
數12萬人次以上。(B)、Facebook廣告投放:...預估
電腦PC曝光數至少超過200萬次。」(見本院外放卷一第85
-87頁、第360-362頁),原告自需達成上開績效目標,另參
系爭驗收紀錄:「(二)未製作2主題共20則專屬網站攻略
貼文。(五)臉書粉絲專頁點擊率12,267次,不足12萬人次
。(六)臉書廣告投放預估電腦PC曝光數未達200萬次。」
(見本院卷一第260頁),系爭驗收紀錄上「廠商代表」欄
位上有證人「周羿辰」之簽名,倘原告對該項與契約規格不
符項目有疑義,依常理自應在該事項加註「保留意見或異議
」,是認被告予以扣除原告未製作2主題共20則專屬網站攻
略貼文20,000元(計算式:20*1,000=20,000);不足點擊
率扣6,035元(計算式:(120,000-12,267=107,733)/714
(經報價一天最多點擊次數),總計不足150.88次,以單價
40元計算,150.88*40=6035);PC電腦曝光率依原告所提之
報價單核算應扣減11萬2,045元,亦有原告所提報價單
暨蓋
有原告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印文及證人「周羿辰」之簽名
存卷可參(見本院外放卷二第224頁),故被告扣減14萬4,
984元(計算式:(20,000+6,035+112,045=138,080)*
(1+5%
營業稅)=144,984),核屬有據,原告請求被告
給付扣減之14萬4,984元承攬報酬,委無足取。
(六)被告就「退役軍人1,000元旅費補助金」,扣減6萬3,000 元
,為有理由:
1.原告主張就「退役軍人1,000元旅費補助金」,被告以其中6
0人未符合完整憑證,不當扣減6萬3,000元云云。
2.經查,被告以106年10月2日府觀行字第1060076355號函覆原
告,並檢送「2017戰地文化創意行銷委託案」106年9月19日
工作會議紀錄,將數量調整為700 人次,並將其他減作項目
經費挪作本項使用乙節,為原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29
0頁),另參系爭驗收紀錄:「(八)老兵獎助金人700人不
足,實際344人。」(見本院卷一第260頁),原告自應受系
爭驗收紀錄之
拘束,亦如前述,而原告
自承就此工作項目共
提報404人次(見本院卷二第290頁),系爭驗收紀錄實際人
數344人次,故被告就不足人數60人次(計算式:404-344=6
0),予以扣減6萬3,000元(計算式:60*1,000*(1+5%(
稅))=63,000),亦屬有據,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不當扣減
之6萬3,000元承攬報酬,亦無足取。
(七)被告拒絕受領「65檔30秒廣告採購」項目而扣減68萬2,500
元,並無理由:
1.原告主張就「65檔30秒廣告採購」項目,被告拒絕受領,不
當扣減68萬2,500 元等語,然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
2.經查,依系爭原始經費表及系爭修正經費表所示,「30秒媒
體採購(71檔$710,000)」乙項,置列於服務建議書金額之
後,,與前開「大膽島AR建置」乙項,均屬服務建議書金額
外,而獨立編列之項目(見本院外放卷一第22頁、第144 頁
),另
參諸金門縣政府106年9月15日府觀行字第1060074373
號函文(見本院卷一第139-140頁)、106年10月2 日府觀行
字第1060076355號函文暨會議紀錄(見本院卷一第143 -147
頁),均未見「65檔30秒廣告採購」列為系爭採購案應履行
之遊程項目,並要求原告確實履行,並參原告就系爭承攬契
約增加加值回饋服務項目:30秒廣告託播71檔數乙節,為兩
造所不爭執(見三、不爭執事項(三)),堪認「65檔30秒
廣告採購」之項目亦屬原告於系爭承攬契約所承攬之勞務之
外,另行提供並贈送與被告之回饋,而非系爭承攬契約被告
所應負之承攬報酬義務,足堪認定。被告據以扣減68萬2,50
0元(計算式:650,000*(1+5%)=685,000),亦無所據
。
(八)被告扣罰原告逾期違約金4萬895元,為無理由;扣罰來金境
外遊客人數未達標之違約金50萬7,000元,為有理由:
1.被告扣罰原告逾期違約金4萬895元之部分,為無理由:
⑴按機關辦理驗收時應製作紀錄,由參加人員會同簽認。驗收
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
、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其驗收結果不符部分非屬重要
,而其他部分能先行使用,並經機關檢討認為確有先行使用
之必要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就其他部分辦
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
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
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其
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未達查核
金額之採購,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驗收人對工
程、財物隱蔽部分,於必要時拆驗或化驗,政府採購法第72
條定有明文。次按
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
及無減少或減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民法
第492條定有明文。
上訴人所得主張者,
乃此項承攬人應負
擔之責任,並非承攬人工作之遲延,就令被
上訴人於約定期
限內完成其承攬之工程,惟其工程有無瑕疵,與工程之完成
,究屬兩事(最高法院54年台上字第2833號民事判決意旨參
照)。末按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收到該書面
通知之日起_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採購
法施行細則第92條規定,為7日)內會同廠商,依據契約核
對完成履約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完成履約;廠商履約
結果經機關初驗或驗收有瑕疵者,機關得要求廠商於_日(
機關未填列者,由主驗人定之)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
換貨(以下簡稱改正)。逾期未改正者,依第13條規定計算
逾期違約金。但逾期未改正仍在契約原訂履約期限內者,不
在此限,系爭承攬契約第12條第2、5項亦有明文。是依前開
說明,足認機關驗收結果為廠商所承作之工作無待解決或改
善之事項,而認驗收合格後,依法即應結案付款,至廠商履
約結果經機關初驗或驗收有瑕疵者,機關得要求廠商於一定
期限內改正,逾期未改正者,始得依系爭承攬契約第13條規
定計算逾期違約金。
⑵經查,系爭驗收紀錄內容略以:「■與契約規格不符及其情
形如下,依契約書規範,另案簽核:(一)未製作英、日語
版微電影及英、日語版30秒廣告影片。(二)未製作2 主題
共20則專屬網站攻略貼文。(三)未託播65檔30秒廣告。(
四)大膽島AR建置未經審核同意。(五)臉書粉絲專頁點擊
率12,267次,不足12萬人次。(六)臉書廣告投放預估電腦
PC曝光數未達200萬次。(七)金門境外遊客不足507人。(
八)老兵獎助金人700人不足,實際344人。」(見本院卷一
第260 頁),固有上開(一)至(八)等缺失,然遍閱全卷
資料均未見被告要求原告於一定期限內改正上開缺失之相關
函文,被告逕以107年1月8日府觀行字第1060106191 號函內
容略以:「三、(一)應辦未辦事項減列79萬8,580 元、逾
期13日,其逾期違約金依契約書第十三條(一)計3萬1,145
元、(二)大膽島AR建置經費列75萬元,依契約書第四條(
一)採減價收受計算,減價金額計15萬元、減價金額之違約
金計3萬元,逾期違約金計9,750元。」(見本院卷一第179
頁),予以扣罰原告逾期違約金4萬895元,難認有據。
2.被告扣罰來金境外遊客人數未達標之違約金50萬7,000元之
部分,為有理由:
⑴原告主張於系爭工作會議時,兩造協議重新調整績效指標,
並由會議主席陳美齡處長當場裁示調整為800人,並提出106
年10月12日蔚字第10610120001號函、106年11月13日000000
0000號函為證(見本院卷一第151-160 頁),然為被告所否
認,並以前詞置辯。
⑵證人周羿辰固結證稱:「(原告公司對於取消大膽島所有工
作項目,在前開會議中有無主張?請說明是由誰發言、發言
內容為何?)取消的部分是觀光處說明的,我們主張如果要
取消的話,我們原本主張不能取消,我們也跟觀光處對本案
的KPI值(境外旅客要達3,000人)影響很大,但是觀光處在
那天跟我們說,被告沒有理會我們的要求,只是說無法做大
膽島開放的部分,我們執行長(原告公司法代)當下有詢問
說標案之前已經有確認大膽島無法開放,但是當下被告沒有
給我們確切的回應。(當天雙方對於系爭採購案KPI 值在該
日會議有無調整?)有,是主席陳美齡處長親口說KPI 值要
下降800 人,因為當時在該會議時,我們有提出時間跟減作
項目的關係,我們本來提出要請被告直接取消此次活動(全
部活動),但被告不想賠償我們前面已經施作的費用,所以
被告堅持要繼續,才會提出下降KPI 值的部分。(你如何確
定KPI值800 人為最後的定案?)800人的算式是被告的工作
人員經由一套算式,算出的KPI值為800人,我們當下提出質
疑,是否要修改契約,但是被告工作人員表示要出去打電話
詢問,後來被告工作人員進來表示詢問完後沒有問題,所以
當下我們就接受800人KPI值這個協商。(會議中有無提到KP
I值調降為2,000人這個選項?)沒有。此選項是
嗣後,我們
會議結束後有催促被告將當天的會議記錄給我們,但被告一
直拖延,後來等我們拿到會議記錄時,KPI值被修正為2,000
人,我們當下有用公文提出異議,但被告不予理會。」等語
(見本院卷二第192-193 頁),然證人周羿辰為原告之受僱
人,所為之前揭證詞,不無迴護原告而做出有利原告證詞之
可能,故就來金境外遊客人數調降為800 人
等情,是否可信
,
並非無疑。另衡諸系爭驗收紀錄內容略以:「■與契約規
定相符,同意驗收。(二)境外旅客應達成2,000 人:實達
1,493 人。」,未見「境外旅客」項目之「保留意見或異議
」,又廠商代表欄位上亦有證人周羿辰之簽名及日期,是證
人即原告之代理人「周羿辰」於相關驗收紀錄上簽名,其對
驗收內容及結果之效力自然對本人即原告發生效力,亦如前
述。故被告據此扣罰來金境外遊客人數未達標之違約金50萬
7,000元(計算式:(2,000-1,493)*1,000=507,000),
自屬有據。
(九)承上,原告依據系爭承攬契約第4條第1項約定、民法第491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就「大膽島AR建置」辦理減價
收受並計罰違約金共18萬7,500 元、「主視覺與製作物」項
目之製作海報辦理減價5萬2,500元、「65檔30秒廣告採購」
項目扣減68萬2,500元、扣罰原告逾期違約金4萬895 元,共
計96萬3,395元(計算式:187,500+52,500+682,500+40,
895=963,395),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十)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
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
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
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
督促程序送達
支付命令,或為其
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
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 項前段
及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請求,係以支付金錢
為標的,未約定利率,且給付無確定期限,原告請求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以108年8月8 日被告收受起訴狀為送達日,見
本院卷一第213頁)翌日即108年8月9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
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承攬契約,請求被告給付96萬3,395
元,及自108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七、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均
核
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
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
,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八、本件判決基礎之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
防禦方法
及所用之證據,經審酌後認均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
不一一予以論列,原告請求被告提出系爭採購案全部卷宗資
料,及系爭會議紀錄之全程錄音,並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34
3 條規定以
裁定命被告提出,倘被告拒絕提出,應依民事訴
訟法第345 條規定,擬制原告應證事實「系爭承攬契約之績
效指標為800 人」為真實云云。然查,本院已
依職權函覆被
告提供系爭採購案之全卷資料(見外放卷一至三),又證人
周羿辰證稱:「(當天會議有無錄音錄影?有無當場製作會
議記錄?)有錄音錄影的話是被告跟我們說的他們有錄音錄
影,我們也有錄音但是我們錄音檔不見了。被告只有承辦人
員用手寫會議記錄,但會議記錄我沒有當場看到。」等語(
見本院卷二第193 頁),堪認該錄音檔因原告自己之疏失而
未留存,是本院難認有何就原告有利之事項所應負之舉證責
任,轉嫁由被告負提出之義務,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45 條規
定,擬制原告應證事實之必要,矧因本件事證依卷內資料以
觀已臻明確亦無必要,
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紹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