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0號
原 告 吳以峯
訴訟
代理人 賴忠明
律師
被 告 捷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明
訴訟代理人 吳以敏
上列
當事人間
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行
準備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
、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