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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0號 原   告 吳以峯 訴訟代理人 賴忠明律師 被   告 捷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明 訴訟代理人 吳以敏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 、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