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5號
原 告 昇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文淵
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書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李木良核發
支付命令
(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53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84,034元,應繳
裁判費86,041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5,541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玟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