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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協議書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5號 原   告 昇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文淵 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書事件,曾聲請被告李木良核發支付命令 (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53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84,034元,應繳裁判費86,041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5,541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玟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