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5號
原 告 昇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文淵
被 告 李木泉
上列
當事人間因請求履行協議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繳
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
二、
本件原告前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出
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惟原告除
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外,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
正。該項裁定於108年8月5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
卷
可按(見本院卷第23頁),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原告逾
期
迄未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
可稽,其
訴顯
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玟儒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