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協議書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5號 原   告 昇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文淵 被   告 李木泉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履行協議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繳 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除 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外,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 正。該項裁定於108年8月5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3頁),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原告逾 期未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玟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