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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9 年度仲執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商務仲裁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仲執字第1號 聲 請 人 成中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鵬賢 相 對 人 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 法定代理人 侯重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四日一0三仲中聲和字 第00八號仲裁判斷書主文第一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 壹仟伍佰伍拾肆萬零捌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第三項「仲裁 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百分之七十五,餘由相對人負擔」部分,准予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仲裁人之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 效力;仲裁判斷,須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方得為強制執 行,仲裁法第37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承攬相對人「金門綜合醫療大樓工 程興建計畫」,與相對人發生工程採購履約爭議,經中華民 國仲裁協會於民國104年10月14日作成103年度仲中聲和字第 008號仲裁判斷書,於主文第1項判定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 臺幣(下同)1,554萬0,841元及自相對人收受仲裁判斷書( 即104年10月19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第3項判定仲裁費用由聲請人負擔75%,其餘由相對人 負擔。依仲裁法第37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除經聲請人提出中華民國仲裁協會103年度 仲中聲和字第008號仲裁判斷書為證外,復經本院依職權調 取上開仲裁事件全卷,確定上開仲裁判斷書已經送達相對人 無訛。本院審酌結果,認本件聲請核無仲裁法第38條各款所 列情形,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仲裁法第52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 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紹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