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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2號 原   告 杜方淑莉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馬家麵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志亮 訴訟代理人 侯志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 ,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載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聲請人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顯無勝訴之望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委任狀及相關證據資料等件 (見本院卷第17-213頁)以為釋明,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 三、本件原告之聲請與上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依民事 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紹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