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
勞訴字第2號
原 告 杜方淑莉
訴訟
代理人 顧定軒
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馬家麵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志亮
訴訟代理人 侯志翔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事件,原告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
,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載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主張其與被告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事件,
聲請人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且
非顯無勝訴之望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
委任狀及相關證據資料等件
(見本院卷第17-213頁)以為釋明,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
三、本件原告之聲請與
上開規定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紹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