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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21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11號 債 權 人 金門鴻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育仁 債 務 人 正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唯萱 債 務 人 王海祥 一、債務人正盈營造有限公司及王海祥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柒   仟零柒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狀及民事   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