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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21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12號 債 權 人 金門鴻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育仁 債 務 人 黃忠慶       周惠明 一、債務人黃忠慶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   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壹萬捌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務人周惠明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   權人給付叁拾壹萬捌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   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三、前兩項之任一債務人為一部或全部給付,其餘債務人於給付   之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   狀及民事陳報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