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40號
債 權 人 合順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逸馳
債 務 人 運達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賢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107,800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
聲請
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