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68號
債 權 人 陳再發
債 務 人 儒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志猛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萬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
聲請
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
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附表:
┌──┬─────┬─────┬──────┬───────┬──────┐
│編號│ 支票金額 │支票號碼 │
發票日 │ 利息起算日 │ 利率 │
│ │ (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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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550,000元│AF0000000 │108年9月7日 │108年10月31日 │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6 │
│2 │ 550,000元│AF0000000 │108年10月7日│108年10月31日 │ │
├──┼─────┼─────┼──────┼───────┤ │
│3 │ 550,000元│AF0000000 │108年11月7日│108年12月30日 │ │
├──┼─────┼─────┼──────┼───────┤ │
│4 │ 550,000元│AF0000000 │108年12月7日│108年12月30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