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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46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68號 債 權 人 陳再發 債 務 人 儒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猛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萬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附表: ┌──┬─────┬─────┬──────┬───────┬──────┐ │編號│ 支票金額 │支票號碼 │  發票日  │ 利息起算日 │ 利率   │ │  │ (新臺幣)│     │      │       │      │ ├──┼─────┼─────┼──────┼───────┼──────┤ │1  │ 550,000元│AF0000000 │108年9月7日 │108年10月31日 │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6    │ │2  │ 550,000元│AF0000000 │108年10月7日│108年10月31日 │      │ ├──┼─────┼─────┼──────┼───────┤      │ │3  │ 550,000元│AF0000000 │108年11月7日│108年12月30日 │      │ ├──┼─────┼─────┼──────┼───────┤      │ │4  │ 550,000元│AF0000000 │108年12月7日│108年12月30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