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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96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62號 債 權 人 銓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英賢 債 務 人 和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子強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下同)345,542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