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37號
債 權 人 旺昇輪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堃泰
債 務 人 黃志昇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之20日
不變期間內,向
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245,075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
聲請
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