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74號
債 權 人 合順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逸馳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遠騰國際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復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明文
可參。
二、
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遠騰國際有限公司核發支付
命令,
惟查,債務人營業所設在台北市中山區,有債權人之
聲請狀狀載地址,及經濟部商業司網路公示查詢系統之公司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可稽(註:依據前開公示資料,遠騰國際
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
乃與債權人聲請狀之記載不同),
並
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
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