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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9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74號 債 權 人 合順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逸馳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遠騰國際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復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遠騰國際有限公司核發支付 命令,惟查,債務人營業所設在台北市中山區,有債權人之 聲請狀狀載地址,及經濟部商業司網路公示查詢系統之公司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註:依據前開公示資料,遠騰國際 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乃與債權人聲請狀之記載不同), 並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 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