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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繼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變賣遺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莊嘉文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被繼承人戴汛庸(原名戴明陸)遺產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戴汛庸(原名戴明陸)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准予 變賣。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戴汛庸(原名戴明陸)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遺產管理人有清償債務、交付遺贈物之職務;而遺產管理人 為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 變賣遺產,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4款、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又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 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 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 ,同法1129條、第113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由是以觀,遺產 管理人係處分遺產之利害關係人,即為親屬會議之有召集權 人,於親屬會議無法召開時,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務或交付 遺贈物之必要,即得經聲請法院之同意變賣遺產。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戴汛庸 (原名戴明陸)(民國102年10月24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106年度司繼 字第99號民事裁定准予變賣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在案。因後 續處理各項遺產作業時,發現部分股權有遺漏,爰再予申報 如附表一之股權,請求同意處分。另前准予變賣之不動產部 分,請同意聲請人依土地公告現值自行出售予聲請人之配偶 ,於取得土地權利過戶後,向政府拋棄相關權利,並辦理過 戶予公部門之作業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4年司 繼字第95號選任遺產管理人、105年度司家催字第3號公示催 告及106年度司繼字第99號變賣遺產等案卷查核屬實。另依 聲請人陳報之遺產及負債統計表顯示,經銀行等利害關係人 聲明債權及遺產管理人代墊費用,被繼承人之遺產仍不足以 現金清償,依前開規定,自有變賣其他遺產折現支付之必要 ,則聲請人依法聲請變賣被繼承人如主文所示之遺產,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又民法第1179條第2項僅規定為清償債權 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遺產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 遺產,惟並未規定關於變賣之金額、方式等亦須親屬會議同 意。從而,被繼承人之遺產係經法院准許變賣者,同理,本 於前開規定,相關後續處理即屬遺產管理人管理遺產得逕為 進行之職務,遺產管理人僅需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自行 依職權決定,法院無須為裁定。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 ┌───┬───────────────┬──────┐ │編號 │股票名稱 │ 股數 │ ├───┼───────────────┼──────┤ │ 1 │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28 │ ├───┼───────────────┼──────┤ │ 2 │聯發紡織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413 │ ├───┼───────────────┼──────┤ │ 3 │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60 │ └───┴───────────────┴──────┘ 附表二: ┌───┬───────────────┬──────┐ │編號 │土地標示、坐落 │權利範圍 │ ├───┼───────────────┼──────┤ │ 1 │新竹縣○○鎮○○段○○○○○○○號 │ 666/200000 │ ├───┼───────────────┼──────┤ │ 2 │新竹縣○○鎮○○段○○○○○○○號 │ 528/200000 │ ├───┼───────────────┼──────┤ │編號 │股票名稱 │ 股數 │ ├───┼───────────────┼──────┤ │ 1 │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4 │ ├───┼───────────────┼──────┤ │ 2 │華隆股份有限公司 │ 3 │ ├───┼───────────────┼──────┤ │ 3 │金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