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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聲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相 對 人 李熙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將其對 相對人之債權讓與台灣通用傳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復經台 灣通用傳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讓與亞洲信用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再經亞洲信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讓與米蘭資產管理顧問 有限公司,末經米蘭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於民國107年6月 12日讓與聲請人。而聲請人於108年間對相對人之戶籍地金 門縣金湖鎮市○路○○號寄發債權讓與通知函,經以招領逾期 為由退件,現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情事,依民事訴訟法第14 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准向相對人公示送達,並提出轉 載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7319號支付命令及 確定證明書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字第11844號債 權憑證1份、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讓與契約書1份、 債權讓與證明書2份、債權讓與聲明書1份、招領逾期信封1 份、鈞院執行處一般通知函1份、限期優惠還款通知書(暨 債權讓與通知)1份(均為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職權查詢相對人之內政部戶役政電子閘門個人戶籍資 料審核,相對人設籍地址已遷至「金門縣金寧鄉榜林206號 」。另經本院函請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派員查訪金門縣金 寧鄉榜林206號後稱,未遇李民。再函請金門縣警察局金湖 分局派員查訪金門縣金湖鎮市○路○○號後稱,李民並未實際 居住於該址,分別有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109年6月29日函 、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109年8月7日函在卷可稽。從而, 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附件:民事聲請公示送達狀2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 字第11844號債權憑證2頁、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 讓與契約書1頁、債權讓與證明書2頁、債權讓與聲明書1 頁、限期優惠還款通知書(暨債權讓與通知)1頁。(均 為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