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英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肇俊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鼎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瑞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給付工程款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反訴
駁回。
反訴
訴訟費用由
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復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已明揭其旨。
二、
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表明
請求權基礎即訴訟標的,經本
院於民國109 年9 月29日當庭命反訴原告於15日內補正( 見
本院卷第42頁) 。反訴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