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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9 年度抗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2號 抗 告 人 逸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顧正德 抗 告 人 顧哲維 上三人共同 代理人   李 旦律師       蘇厚安律師       江俊賢律師 相 對 人 鄒福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09 年3月28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0號)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相對人於原審為本件聲請時主張:伊執有抗告人等共同簽發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7紙(下稱系爭7紙本票),並免除作成拒 絕證書,經提示未獲付款,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 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7紙本票,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抗告意旨略以:系爭7紙本票所載發票日均在民國105年間, 其上均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系爭7 紙本票視為見票即付,則系爭7紙本票今已逾3年時效,原 裁定許可強制執行,即有不當,為此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 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上開規 定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訟事件,此 項聲請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 否具備,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 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 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關於本票之票款請求權有 無罹於時效而消滅之事項,因涉及請求權時效有無中斷、如 何計算等事實待調查認定,並非單由票面外觀之形式上記載 即得判斷,以非訟事件程序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既無確 定實體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此時效消滅之抗辯應屬實體上 法律關係之抗辯,應非裁定法院所得審酌之事項(最高法院 56年台抗字第 714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決要旨、83年度 台抗字第227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四、抗告人雖以前揭情詞提出抗告,然其所稱縱係屬實,亦係實 體上之爭執,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決及裁定意旨,應由抗告 人另行提起確認該本票債權存否之訴訟,以資解決,非本件 非訟程序所得審究。原裁定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於法並 無不合。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復按非訟事件程序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聲請人負擔 ;前項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 用之規定;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 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1項前段 、第2項、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訴訟費用,由敗訴之 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亦有規定。本件抗告既經駁 回,抗告程序費用自應由敗訴之抗告人負擔;又抗告人提起 本件抗告,除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外,別無 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故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 1,000元, 並應由敗訴之抗告人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 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 49條第1項、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王鴻均 法 官 黃俊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服,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 為代理人,以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並繳 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紹洧 ┌──────────────────────────────┐ │本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票據號碼 │ │號│ │ │(新臺幣)│ │ ├─┼───────┼───────┼─────┼──────┤ │ 1│㈠逸品興業股份│105年7月18日 │1,000萬元 │CH0000000 │ ├─┤ 有限公司 ├───────┼─────┼──────┤ │ 2│㈡顧正德 │105年7月28日 │1,000萬元 │CH0000000 │ ├─┤㈢顧哲維 ├───────┼─────┼──────┤ │ 3│ │105年8月9日 │2,000萬元 │CH0000000 │ ├─┤ ├───────┼─────┼──────┤ │ 4│ │105年8月22日 │1,000萬元 │CH0000000 │ ├─┤ ├───────┼─────┼──────┤ │ 5│ │105年9月1日 │1,500萬元 │CH0000000 │ ├─┤ ├───────┼─────┼──────┤ │ 6│ │105年9月9日 │2,000萬元 │CH0000000 │ ├─┤ ├───────┼─────┼──────┤ │ 7│ │105年9月26日 │1,000萬元 │CH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