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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5號 原   告 尚磔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憲政 原   告 南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夢萍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8,359,1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568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