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5號
原 告 尚磔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憲政
原 告 南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夢萍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8,359,1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568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