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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仲介費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7號 原   告 鋐益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麗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源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2 萬699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萬60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筱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