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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8號 原   告 宏一新螺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隆茂 訴訟代理人 王東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浯江輪渡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4,27 4,5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3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旻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