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8號
原 告 宏一新螺
旋槳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隆茂
訴訟代理人 王東元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浯江輪渡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4,27
4,5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3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旻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