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3號
原 告 萬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怡璋
上列原告與
被告莊淑雲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萬488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筱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