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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3號 原   告 萬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怡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淑雲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萬488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筱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