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4號
原 告 宜嘉工程行即曾嘉平
被 告 太武科技電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翁金坤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424,273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6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旻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