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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4號 原   告 宜嘉工程行即曾嘉平 被   告 太武科技電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金坤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424,273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6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旻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