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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1號 原   告 金三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森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被告華成營造有限公 司核發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92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81萬1286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1規定,應繳裁判費 2萬8918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萬8418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筱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