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5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淑明
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金夏裝卸
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玉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
國110 年3 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500 萬元,上訴人應繳納
第二審
裁判費75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旻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