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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5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淑明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金夏裝卸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 國110 年3 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500 萬元,上訴人應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75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旻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