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0號
原 告 昱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芸嬅
代 理 人 陳暐庭
被 告 華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常春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惟於
民事訴訟法定有
專屬管轄之訴訟,不
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第26條分有明文。故除專屬管
轄外,因雙方當事人之合意,使本無管轄權之法院因而有管
轄權,本有管轄權之法院即喪失管轄權,
合意管轄一經約定
,原告即應向合意管轄之法院起訴,不得向他法院起訴。從
而,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
上開法定要
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
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
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
度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
經查,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提出
異議,原告之聲請
乃視為起訴。依
兩造間所簽立兩
份「工程採購訂購單」第5條約定,甲乙雙方同意,本合約
若涉爭訟,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以臺
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有工程採購訂購單2份附卷
可稽,
參照
上揭條文及說明,本件既
非專屬管轄之訴訟,
受訴法院
則受兩造上開合意管轄之拘束,即應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
適用兩造合意管轄之約定。從而,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
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紹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