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2號
原 告 昱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芸嬅
上列原告與
被告華成營造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
聲請
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1318號),
惟被告
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繳
裁
判費101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96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旻穎
上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蔡一如